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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初审原种羊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初审办事指南

来源:本站编辑    阅读:704    更新时间:2015-04-21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主席令第45号发布)第二十二条 “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四川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川府函[2007]48号):“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均按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原种场、祖代场、纯种猪场、地方品种资源保护场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申请人向市(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州)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申请条件
(一)符合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
(二)种羊场建设规范,设施设备配套。原种羊场应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种羊测定舍,具有选育必须的性能测定设备和实验室检测仪器。
(三)种羊来源清楚,生产性能优良,并达到一定的数量。山羊基础母羊250只以上;绵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公羊具有6个以上不同血缘。
(四)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能主持选育、饲养、疫病防治等工作,技术人员须经过专门的技术培训。
(五)有相应的防疫设施设备。
(六)有相应的粪污、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
(七)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选育记录。原种场应有明确的育种目标和方案,资料齐全,并开展二年以上的测定。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二)申请报告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企业简介;
2.种羊场基本情况(场址、占地面积、圈舍建筑及布局、饲养、选育、防疫、粪污处理及设施设备等情况);
3.技术力量;
4.种羊来源、群体规模按品种、性别、血缘进行评述;
5.生产性能:体重体尺(体重包括初生、断奶、周岁、1.5岁[绵羊]、成年)、产羔率(初产、经产)、饲料报酬(采食量—精料、粗料)、产毛(绒)量(绵羊、绒山羊)、产肉性能等;
6.种羊质量管理及保证措施;
7.今后的打算和发展目标。
(三)附件要求
1.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首次申请的提供工商机关预审通过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3.现有种羊系谱复印件,可列表打印;
4.种羊性能测定及选育方案;
5.引进的种羊须出具引种场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种畜合格证复印件及引进种羊系谱复印件;
6.主要技术人员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复印件;
7.种羊饲养、防疫、管理等技术规程和管理责任制度;
8.种羊售后服务及质量保证承诺;
9.环评报告或相关批复(排污许可等)。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向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承诺期限内完成审核工作,签署审核意见;
(三)申请者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提出申请,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对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
(四)根据专家评审或现场核查意见,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对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9个工作日(专家组评审8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巴中市巴人广场九洲商业城四楼,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

(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联系方式:政务服务咨询,0827-5280840;办理窗口,(08275280409

(四)投诉电话:巴中市农业局,(08275261218;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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