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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初审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初审办事指南

来源:本站编辑    阅读:800    更新时间:2015-04-23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4年主席令第26号发布)第二十条: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第七十六条:“ 草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参照本法执行。”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1年农业部第3号令发布)第三十六条: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区(县、市),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地(市)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三)《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农业部第62号令发布)第十三条:“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条件
(一)生产经营母种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三)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四)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NY/T528-2002)要求。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当事人可以在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下载或市州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窗口领取);
(二)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三)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四)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五)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六)品种特性介绍;
(七)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向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核工作,签署审核意见,审核时应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进行实地考察;
(三)申请者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和申报材料,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厅窗口提出申请;
(四)四川省农业厅认为有必要的,可进行实地考察,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许可证并发文公告;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审核机关并说明原因,审核机关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在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农业厅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察5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地点、时间及联系方式

(一)办理地点:巴中市巴人广场九洲商业城四楼,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

(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三)联系方式:政务服务咨询,0827-5280840;办理窗口,(08275280409

(四)投诉电话:巴中市农业局,(08275261218;巴中市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巴中市农业局:0827-526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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