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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案例】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三十二、四十三条

来源:中国农业部网    阅读:1679    更新时间:2015-08-18
一、条例内容
    第三十一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农药。
下列农药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或者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的;
    (二)所含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注明的农药有效成份的种类、名称不符的。
    第三十二条 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劣质农药。
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份的。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没收假农药、劣质农药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由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
二、相关案例
(一)案例概述
    2003年6月20日,某市农业局接到举报,称某农贸有限公司经营的“疫霜灵”(PD86158-2)是假农药。某市农业局按照举报线索进行了初步调查后即经批准进行立案调查。
    农业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门市部、仓库及其他销售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违法经营的假劣农药产品有5种。执法人员按照有关程序收集了以下证据,并对各项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
    1.书证:(1)该公司及经营部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涉嫌假劣农药产品销售情况的发票等凭据;(3)涉嫌假劣农药产品的农药登记证复印件;(4)制作了现场勘验笔录;(5)制作了抽样取证凭证;(6)制作了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2.物证:(1)抽取了涉嫌假劣农药疫霜灵、多菌灵(两种规格)、三环唑硫、纯品甲托等产品样品;(2)对上述涉嫌假劣农药产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
    3.视听资料:(1)拍摄公司门市部、仓库及经销点现场照片;(2)摄录了现场检查的整个过程。
    4.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1)公司法人代表的询问笔录;(2)门市部销售人员的询问笔录;(3)农药生产厂家代表的询问笔录。
    5.鉴定结论:样品抽样后,送XX省农药检定所检测,出具了上述农药为假劣农药的检验报告。
    调查取证程序完成以后,执法人员对各项证据进行审查,认定各项证据充分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农药产品确属假劣农药。当事人对其销售假劣农药行为也予以承认。因此,某市农业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其违法责任。但该公司能采取积极措施主动收回已经销售的假劣农药,有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在处罚幅度上可以考虑从轻处罚。
    某市农牧局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第31条、第32条和第43条的规定,对某农贸有限公司经营假劣农药产品行为给予没收其经营的假劣农药产品,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罚没款合计为59670元。某农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
(二)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对案情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问题。
    农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基本要求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澳门皇家赌场正确、程序合法。证据充分是认定违法事实和行政机关正确适用澳门皇家赌场的基础。在农业行政执法实践中,如何收集和认定证据是决定行政处罚正确与否的两个关键问题。
    1.关于证据的收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23条对证据的收集要求是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农业行政处罚证据的收集应当坚持四个原则:一是要全面。这要求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前提下,全面客观地收集与案件事实有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有关证据尽量多收集,既要收集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证据,又要收集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违法行为较轻的证据。证据越多越全面,越有利于行政机关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作出合法适当的裁决。二是要合法。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应当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如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不得少于2人,不能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和方法调取证据,对当事人提出回避的,还应当依法回避。三是“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农业行政机关在没有调查取证之前就主观认定当事人违法,先定性、后取证往往会造成行政机关作出错误的判断。坚持“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是确保行政机关行为公正性和合法性的基本保证。四是要迅速及时。农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要尽快采取合法手段保存和固定证据,防止违法行为人转移和销毁证据,丧失追究违法行为人的有利时机。及时迅速收集证据对有些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如动植物检疫证据、假劣农资产品造成损害的证据,一旦灭失和毁损,是不可能弥补的。
    2.关于证据的固定。在证据收集和制作形成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固定证据,否则会导致证据的无效。所有的书证,如现场检查笔录、勘验笔录、销售收入凭据、检验或鉴定结论、现场拍摄的照片等等,都应当由当事人签字或签章。当事人拒绝签字的,应当有相关证人签字作证。未经当事人签字认可的证据,一旦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诉讼,当事人可以以自己不知道为由抗辩,这样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对于物证,一般应将相关物证保存到结案。但有些物证不适宜保存到结案,最好的办法是将物证转化为书证,如对涉嫌违法的假劣农资和动植物检疫对象等产品包装袋、产品或物品以及现场拍摄的照片或者录像,冲洗或打印出来,转化为书证,注明时间、地点、证明的对象等,由当事人签字认可,予以固定并保存在案件卷宗内。执法人员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应当由其提交相关身份证明,受法人代表委托接受执法人员询问的,应当提交法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并将有关情况通过询问记录在询问笔录中予以固定。
    3.关于证据的审查认定。《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3条规定:“案件调查完毕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审查有关案件调查材料。”审查证据是确认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关键步骤,行政机关应从证据的来源、取得证据的程序和方法、证据的真伪、证据与证据之间的关系以及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等等,一一进行审查认定。通过审查认定,保留能够证明违法事实、能够正确适用法律、能够据此对当事人予以处罚的证据,剔除不合法、有疑义以及无关的证据。证据和证据之间要形成有关联的锁链,一环扣一环,能够相互印证,使每一份证据都能从不同的角度有效地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存在。
本案某市农牧局按照证据收集基本原则,依法收集和制作形成的证据种类比较齐全,除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外,其他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都有,对物证也转化为书证予以保存。同时对所有定案证据都有当事人的签字或签章,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证据有效地固定下来。通过对证据的审查认定,确保了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正是这些证据从不同的角度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证明了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轻重程度,成为某市农牧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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