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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128号提案答复的函

2019-09-30 14:32 来源: 市农业农村局 作者:市农业局
  
  (A类)

  巴农函〔2019〕64号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对市政协四届三次会议第128号提案

  答复的函

  
  

  张国华委员:

  您在政协巴中市委员会四届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依规发放巴中市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建议”的提案,我局已收悉。现就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回复如下。

  一、关于“提高政治站位,让党中央、国务院对基层从事有毒有害工作岗位的关怀落实落地”的建议

  2015年1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的通知》(人社发〔2015〕99号),要求该津贴调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但我市至今未执行津贴发放。相关工作者长期工作在传染病防控、动植物等人畜共患病检验检疫、防控布病、H7N9流感、非洲猪瘟烈性传染病、农、畜产品质量检测等第一线,工作条件艰苦且有相当危险危害。我局主要领导对该问题高度重视并多次认真研究。现阶段正处于机构改革时期,事业单位正面临改革,人员岗位有变化,待机构改革全面完成后,将按照中央、省、市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津贴发放。

  二、关于“严密监管,确保该津贴按照岗位发放”的建议

  我局人事科已根据您在提案中的建议和单位实际,参照省厅和其他市州执行情况起草了津贴发放草案,待机构改革全面完成后报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草案中将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细分为一、二、三类,即分别每人每月450元、350元、260元。一是具有实验室的单位的操作人员执行一类标准,管理人员执行二类标准,工勤人员执行三类标准;二是没有实验室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律执行三类标准;三是经局党组同意安排到局机关特殊岗位的,执行三类标准;各单位之间混岗的,按工作岗位标准执行。我局已与人社和财政部门沟通衔接,此津贴补发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

  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和支持农业农村工作。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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