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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地震应急预案》《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巴中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巴中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巴府办函〔2021〕17号

2021-05-12 09:09 来源: 巴中市人民政府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 〈巴中市地震应急预案〉〈巴中市金融突发 事件应急预案〉

〈巴中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应急预案〉〈巴中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解读


各区县人民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巴中市地震应急预案》《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巴中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巴中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5〕57号)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5〕59号)同时废止。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巴中市地震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系列重要论述,切实加强对地震应急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巴中市抗震救灾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地组织开展巴中市地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减轻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秩序和谐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地震应急预案》《四川省防震减灾条例》《巴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巴中市应急委员会和巴中市减灾委员会的通知》等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中市应对和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响应、紧急救援、应急恢复等工作,以及相应的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以防为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开展地震风险防范工作,及时控制消除隐患,降低地震灾害风险,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震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构建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的抗震救灾指挥体系。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由市、区县党委政府依法分级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

1.4.3科学研判、高效应对

加强地震监测和预警工作,积极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评估,力求精准把握本地区地震趋势变化。科学合理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地震的准备。

1.4.4多级联动、广泛参与

充分发挥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筹协调作用,突出多层级联动响应,强化市直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调动各类应急救援力量,发挥专家和技术队伍作用,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抗震救灾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抗震救灾指挥部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是市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下设的专项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地震应急工作。

2.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组成

指 挥 长:分管地震工作的副市长

副指挥长:巴中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市发展改革委主任、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长、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成    员: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开发局、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巴中军分区、市人防办、武警巴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巴中供电公司、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铁塔巴中分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副局长兼任。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传达贯彻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和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指挥部提请防震减灾和抗震救灾工作建议,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防震减灾和地震应急处置等工作。

2.4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工作组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地震应急处置需要,下设多个工作组。各工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组成,工作组组长由牵头单位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抗震救灾实际需要增减工作组或调整成员单位。

2.4.1综合协调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巴中军分区和受灾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指挥部办公室工作,协助指挥长、副指挥长组织实施抗震救灾行动。负责收集汇总震情、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抗震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承办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活动和文电工作;负责全市抗震救灾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2灾情监测研判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科学技术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和受灾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监测与研判工作。负责震情速报、烈度速报、余震监测、趋势研判和预警工作;开展震后应急测绘数据支撑工作;开展灾区气象监测,做好灾区气象预警;开展灾区的空气、水质、土壤等污染监测和防控工作;对地质灾害、山洪灾害和森林火灾开展应急排查、应急监测,并针对各类次生衍生灾害开展排危除险等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协调专家队伍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指导。负责市内外有关监测研判工作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3抢险救援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巴中军分区、武警巴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和受灾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搜救和灾害抢险。制定抢险救援行动计划,组织各方救援队伍和力量开展人员搜救;负责地震引发的火灾、地质灾害、采矿区坍塌滑坡、危险化学品泄漏等次生灾害的抢险救援;指导灾区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工作,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派遣和管理工作;组织调用、征用抢险救援装备、设备和物资,协助各类应急救援力量的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市内外、国(境)内外有关抢险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组织各类救援力量支援地方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4群众安置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扶贫开发局、市人防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银保监巴中分局、巴中军分区和受灾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保障。制定并实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救助和资金物资保障等工作方案;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受灾人员;负责遇难人员善后相关事宜;保障救灾所需的生活必需品供应;启用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避难场所,组织、指导、监督中央下拨及省、市级救灾款物的分配和使用;组织、协调和指导金融机构做好保险的查勘、定损和理赔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5医疗卫生防疫组

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巴中军分区、市红十字会和受灾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区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制定医疗救治应急救援方案,组织调配医疗队伍和医疗器械、药品等物资装备;配合开展生命救援工作,对伤病员进行救治、心理干预和转移护送;做好食品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开展灾区饮用水源的检查、监测和污染防控;开展灾区疫情监测,做好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做好灾区医药用品等耗材保障工作;恢复灾区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负责市内外有关医疗机构和市外、国(境)外医疗救援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6交通运输组

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应急管理局、武警巴中支队、巴中恩阳机场、巴中火车站、巴中运输集团、巴山公交公司和受灾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交通道路抢通保畅和救灾物资运输保障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抢修维护交通设施,维护交通秩序;制定救援队伍、设备和物资运送方案,配合开展受灾群众和伤病员的紧急转移;组织协调各类运输力量,做好抢险救援队伍、受灾人员、应急救灾物资装备以及基本生活物资的运输工作。负责市内外有关交通设施抢险救援队伍、交通运输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7要素供应保障组

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国资委、市人防办、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国网巴中供电公司和受灾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电、天然气、成品油等要素供应以及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指导相关企业对电、天然气、成品油、供水、防洪、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并维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对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开展震后安全性应急评估和排危除险工作。负责市内外有关要素保供以及基础设施抢修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8治安维稳组

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司法局、市信访局、巴中军分区、武警巴中支队和受灾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维持灾区社会秩序稳定。开展灾区的社会治安维稳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群体事件;负责灾区指挥场所、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强戒所、避难和临时安置等重要场所的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组织开展重要目标的临时转移、搬迁工作;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负责灾区治安维稳各类队伍的协调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9救灾捐赠接收组

由市民政局牵头,市外事和港澳事务办公室、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巴中银保监分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和受灾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市内外、国(境)内外救灾捐赠物资、资金的管理工作和社会力量动员工作。组织、指导全市各类慈善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规范接收社会捐赠款物,及时做好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视情况建立临时接收仓库,按需统一调配发放捐赠款物。视情况为灾区开展捐款捐物活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10宣传报道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巴中日报社、巴中广播电视台和受灾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新闻宣传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抗震救灾期间的震情、灾情、抗震救灾信息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开展舆情监测、研判和引导工作;组织开展对灾区群众的防震减灾、卫生防疫、次生地质灾害防范等方面的科普宣传和安全提示工作;做好震区境内外记者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11灾损评估组

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和受灾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损失的调查核查评估工作。开展地震烈度调查;开展灾情调查和跟踪评估;对受灾情况进行抽样调查和核实,评估地震灾害损失;对地震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调查总结,编制调查评估报告。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12外事协调组

由市外事和港澳事务办公室牵头,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受灾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协调涉外相关工作。协调在灾区国(境)外人员的临时安置和通报工作;负责国(境)外救援队伍的接待工作,配合协调国(境)外救援队伍驻巴的搜救行动。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13恢复重建组

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巴中银保监分局、巴中军分区和受灾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组成。

主要职责:指导开展灾区房屋安全鉴定、排危除险工作;做好临时(永久)安置点的规划选址、安全评估和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受灾区县做好复工复产复学相关工作,及时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组织、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落实有关扶持政策、资金和物资,及时开展设施加固重建和生态修复工作。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5市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

较大以上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临时成立“巴中市XX(日期)XX(地名)X.X级地震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工作组开展抗震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或市委、市政府指定专人担任,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现场抗震救灾相关工作。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3.响应机制

3.1地震灾害事件分级

地震灾害事件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地震事件,根据《国家地震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按其破坏程度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4个等级(如有变动,以最新标准为准)。

3.1.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特别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区县城区6.0级以上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及邻区7.0级以上地震。

3.1.2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区县城区5.0-5.9级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及邻区6.0-6.9级地震。

3.1.3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发生在市、区县城区4.0-4.9级地震;或发生在市内其他地区及邻区5.0-5.9级地震。

3.1.4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事件。

初判指标:市内发生4.0-4.9级地震、区县城区除外。

3.2分级响应

地震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层级响应”的原则。当一般地震灾害明显涉及市辖区内两个及以上区县的,由市政府负责协调应对。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时,市级层面响应为一级。发生较大地震灾害时,市级层面响应为二级。

区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结合历史经验和工作要求科学设置响应级别,原则上应体现逐级提升响应、分级承担任务的要求。

3.2.1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响应

当我市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提出一级响应级别建议,由市应急委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抗震救灾工作,视情况请求上级支援。必要时,建立由市委书记、市长任指挥长或市长任指挥长的指挥体系。

3.2.2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

市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按照部门预案启动响应。灾情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区县、超出事发地区县党委政府应对能力、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要时段的一般地震灾害事件,需要启动地震应急二级响应的,参照较大灾害事件执行。

3.2.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应急处置

震中所在的区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抗震救灾工作。市级抗震救灾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工作,视情况协调相关力量进行支援。

3.3先期处置

地震发生后,受灾区县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迅速发动本地干部群众优先开展灾情收集和自救互救工作,并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组织抢险救灾队伍开展人员搜救和医疗救护,对交通干道进行临时交通管制;设置临时救灾物资库,接收、调配救援救灾物资;开放应急避难场所或设置临时集中安置点,及时转移和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前来灾区开展支援活动的各类抢险救援队伍、群团组织和志愿者的组织管理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迅速与省地震局专家组织震情会商,提出地震趋势意见和救援救灾建议;迅速调度了解灾情形势,调遣派出救援队伍,组织支援力量进入备战状态;组织有关市级部门(单位)开展灾情评估,针对较大及以上地震组织召开市抗震救灾指挥部会议,视情况提出启动市级地震应急响应的建议。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本单位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先期处置,分管负责同志立即前往市应急管理局参加指挥部会议,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进展。

4.应急启动

4.1一级响应

4.1.1启动应急

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确认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向市应急委报告,并提出启动地震应急一级响应建议。由市应急委报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宣布启动地震应急一级响应。

4.1.2指挥与部署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是:

(1)立即向省委、省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省委、省政府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视情况请求相关省级部门和邻近市(州)政府给予援助。

(2)命令受灾区县政府及时、持续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受灾群众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成立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优先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紧急工作,进一步强化交通管制,及时开展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基础设施抢通抢修等工作。强化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4)指挥部会议结束后,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在现场指挥部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组织市级部门和灾区政府及时公布救灾进展。

(5)在受灾最严重的区县附近选择合适地点设置或搭建现场指挥场所,视情况向受灾严重地区派出工作组,组织灾区开展抗震救灾工作,或直接处置灾区突发的较大以上灾害事件。

(6)在紧急状况下,立即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并对特定区域实行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7)指导非灾区区县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组织相关资源和力量,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进行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耗和损毁给予合理补偿。

4.1.3应急处置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根据灾情和抗震救灾需要,应及时做好以下应急处置工作:

(1)灾情收集与分析研判。综合协调组收集汇总灾区政府和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工作组了解到的灾情信息;要素供应保障组综合运用电力负荷、移动基站退服、通信信号热力图、人口热力图等手段进行辅助判断;交通保障组汇总灾区交通干线设施受损情况,辅助判断灾情;灾情监测研判组与省地震局联系,充分运用快速评估系统对灾区受灾情况进行快速评估,并实时跟踪灾区地震活动,开展流动监测和加密监测,密切监视震情发展和地震宏观微观异常现象,及时预报预警。

(2)人员排查搜救。抢险救援组指导灾区党委、政府组织基层应急队伍开展自救互救;及时派遣市级救援力量、调度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协调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参加救援,调配大型机械设备、破拆顶撑工具、生命探测仪等专业救援装备,赶赴灾区开展入户排查和人员搜救工作。

(3)医疗救治。医疗卫生防疫组及时组织医疗队伍赶赴灾区抢救受伤群众,必要时建立战地医院或医疗点,实施现场救治;加强救护车、医疗器械、药品和血浆的组织调度,加大对重灾区医疗器械、药品供应,确保被救人员得到及时医治,最大程度减少伤员致死、致残;统筹周边地区的医疗资源,根据需要分流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组织心理咨询专家开展灾后心理援助。

(4)群众转移安置。群众安置组协助灾区政府及时组织受灾和受威胁群众转移,鼓励群众投亲靠友,及时开放应急避难场所,设置临时、安全的集中安置点,对集中安置点开展次生灾害隐患排查巡查;监测灾区物价和供给,采取必要的干预手段,稳定灾区市场秩序;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及家属安抚工作。救灾捐赠接收组指导灾区政府及时设立救灾物资集中接收点(库),筹调运送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折叠床、移动厕所等各类生活物资设备,确保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有保障。

(5)应急交通运输。交通保障组及时对灾区进行必要的交通管制,组织指导抢修维护铁路、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设施,清除路障、优先疏通主要交通干道,开辟绿色应急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灾区运输线路通畅。组织抢险抢修队伍赶赴灾区,紧急调拨、租赁、征用各类运输工具。综合调配运力,确保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医疗人员、受灾群众、危重伤员和救灾物资及时进出灾区。

(6)基础设施抢修和保供。要素供应保障组及时组织各行业抢险保供队伍,指导相关企业抢修供电、通信、供水、供气、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启动应急通信、电力等专项保障预案,组织调集应急通信车、供电车、供水车等,搭建应急通信网络,提供应急供电、供水等要素保障,优先确保重要部门、应急指挥、人员搜救、医疗救治和群众安置需要。尽快恢复灾区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保障群众基本生活需要。

(7)卫生消杀防疫。医疗卫生防疫组及时组织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卫生消杀和疫情防控工作,严防各类传染病等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对灾区饮用水源、食品和药品开展监测、巡查和监督,实行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报告制度,根据需要及时开展疫苗接种工作。妥善处置遇难者遗体,做好死亡动物、医疗废弃物、生活垃圾、排污排泄物等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8)社会治安保卫。治安维稳组督促灾区、非灾区政府做好社会治安保障工作;依法打击盗窃、抢劫、哄抢救灾物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在受灾群众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增设临时警务站,加强治安巡逻;加强对党政机关、要害部门、金融单位、储备仓库、强戒所等重要场所的警戒,做好涉灾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9)次生灾害防治。灾情监测研判组加强余震、气象监测,密切关注灾区重大震情、气象变化;加强空气、水源、土壤和地质灾害监测,减轻或消除污染危害,防范因强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滚石等造成新的人员伤亡和交通堵塞;组织专家对水库、堤坝、闸站等开展险情排查、评估和除险加固,必要时协商群众安置组组织人员转移;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输油气管道、输配电线路等重点设施的受损情况排查,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0)烈度评定与损失评估。灾损评估组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组织开展发震构造研究,通过对地震烈度、工程结构震害特征、地震地质灾害和社会影响等进行调查,开展烈度评定;调查灾区范围、受灾人口、成灾人口、人员伤亡数量、建筑物和基础设施破坏程度等,组织专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1)社会力量动员。抢险救援组根据需要组织动员全市各界群团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有序参加抢险救援工作,统一规范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和志愿者队伍的申报、派遣和管理服务工作,视情况组织社会力量有序参加群众安置、物资保障等抗震救灾工作。

(12)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宣传报道组按照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工作原则,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有序做好震情、灾情信息发布以及后续新闻报道工作。密切关注网上网下舆论动态,做好地震事件有关的舆情引导和监管工作。

(13)涉外事务管理。外事协调组加强涉外事务管理,妥善转移安置在灾区工作和旅游的国(境)外人员,及时向市级有关部门汇报相关情况;做好境外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组织管理;组织协调国(境)外救援队申报入境和在灾区开展活动,做好国(境)外捐赠物资款项的接收和管理,按规定做好检验检疫、登记管理等工作。

(14)生产生活恢复。恢复重建组指导受灾产业采取措施减少影响,组织灾区企业恢复生产;帮助灾区恢复正常市场供应,组织灾区群众复工,学生复课。组织、指导灾区党委、政府按相关规定实施救灾救助。

4.2二级响应

4.2.1启动应急

较大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确认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并提出启动地震应急二级响应建议。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报市应急委同意后,宣布启动地震应急二级响应。

4.2.2指挥与部署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抗震救灾工作。主要是:

(1)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统一部署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2)命令受灾区县政府及时、持续上报灾情,尽快查明救灾需求,及时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受灾群众安置等应急处置工作。

(3)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召开抗震救灾工作会议,结合实际需要成立相应工作组,根据灾情判断和救灾需求,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立即开展人员搜救、伤员救治、受灾群众安置等工作,及时开展卫生防疫、次生灾害防范、市政基础设施抢通抢修等工作。做好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4)指挥部会议结束后,召开第一次新闻发布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现场指挥部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灾区政府和市级部门及时公布救灾进展。

(5)在受灾最严重的区县选择合适地点设置或搭建现场指挥场所,组织、指导抗震救灾工作。

(6)在紧急状况下,向社会公众、企业和社会团体等紧急征用抗震救灾急需的物资、器材等,并对特定区域实行宵禁、封锁等特别处置措施,对生产、贸易等经济活动实施临时管制措施。

(7)指导非灾区区县政府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组织相关力量和资源,支持灾区抗震救灾工作。

在实施和结束上述特别处置措施时,应及时向社会、被征用者、被管制对象等公告。紧急状况消除后,及时解除特别处置措施,并及时对被征用物资、器材的损耗和损毁给予合理补偿。

4.2.3应急处置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一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4.3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4.3.1启动应急

一般地震灾情初判评估意见确认后,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震情信息,并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同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迅速按照部门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应对处置工作。

针对灾情明显涉及两个及以上区县、超出事发地区县党委政府应对能力、震情敏感复杂或发生在重要时段的较大地震灾害事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综合灾情和社会影响等情况向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挥长报告,按程序报请市应急委启动地震应急二级响应。

4.3.2指挥与部署

(1)在受灾区县党委领导下,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的地震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收集上报灾情,组织开展人员搜救、医疗救治、群众安置、市政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处置工作。

(2)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联合派出前方工作组,指导受灾区县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4.3.3应急处置措施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根据震情、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参照一级应急响应处置措施中的有关条款执行。

5.应急结束

当人员搜救工作已经完成,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地震引发的次生灾害基本得到控制,震情发展趋势基本稳定,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启动应急响应机构宣布终止响应,由应急救援阶段转入恢复重建阶段。

6.恢复重建

6.1恢复重建规划

特大、重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根据省政府组织或指导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较大地震灾害发生后,市政府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6.2恢复重建实施

区县政府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恢复重建规划的组织实施给予指导。

7.其他地震事件的应急处置

7.1应对临震应急事件

临震应急事件指省级以上政府发布短临地震预报(指未来3个月内可能发生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后,县级以上政府需要及时进行处置的地震事件。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临震应急处置工作。

主要采取以下应急处置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加强震情监视,核实地震异常,及时报告震情趋势研判意见;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指导、督促地震预报区的党委、政府做好防震抗震和抢险救援准备。

(2)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部门负责对可能即将发生的地震事件影响后果进行评估,特别是对重要场所、重点地段,以及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区域制定相应对策,采取准备措施。

(3)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单位的救援队伍做好抢险救援准备。巴中军分区协调驻资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4)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国网巴中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制定应急交通、通信、供电保障方案,加强设施设备安全防护。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做好抗震救灾物资准备。

(5)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等有关部门加强新闻宣传和舆情分析引导,维护社会稳定。

应急处置结束:

(1)当预报区发生破坏性地震后,预报区及受灾的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本预案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临震应急自动结束。

(2)当市应急管理局对预报区做出未来一段时间内无5.0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发生的趋势判断意见后,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根据预报意见和工作实际,发布终止临震应急公告。

7.2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

强有感地震事件指发生在市内的震级在4.0级以下,有明显震感,且可能会对社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地震事件。

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级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指挥、部署和实施本行政区强有感地震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应对强有感地震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1)市应急管理局迅速了解当地灾情和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当地政府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强化震情跟踪,判断震情趋势;视情况派出工作组指导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2)市委宣传部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震区的科普宣传和舆情引导工作。

7.3应对地震谣传事件

地震谣传事件指某地区出现流传较为广泛的地震谣言,对正常社会秩序造成较严重影响的涉震事件。

事件发生地的区县级党委、政府负责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内地震谣传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指导、督促当地政府应对地震谣传事件,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对地震谣传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及时明确事件性质并发布声明,通告市级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

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协助当地党委、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平息谣传,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3)如果地震谣传扩散迅速,对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时,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立即组织宣传、公安、应急等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地震谣传影响地区,指导和协助当地党委、政府迅速平息地震谣传。

7.4应对邻市地震事件

邻市地震事件指在我市周边市(州)发生的,并且波及我市的地震事件。

在邻市发生地震事件时,视其对我市的影响程度,由我市受影响地区的党委、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指挥、部署和实施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市抗震救灾指挥部在应对邻市地震事件时,按“分级响应、属地为主”原则,主要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市应急管理局迅速分析邻市地震对我市的影响,研判我市境内的地震烈度,评估地震可能造成的伤亡损失,及时报市委、市政府;迅速了解受影响地区的震情、灾情和应急处置进展,视情况提请启动市级应急响应,组织开展地震应急处置工作。

8.应急保障

8.1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有关部门应当明确本部门承担抗震救灾工作的协调机构。各级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明确并完善指挥部组成人员和联络员,健全地震应急指挥协调机制,建立联络员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会商通报地震风险趋势,安排部署地震风险防范和应急救援准备相关工作。

8.2应急指挥技术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配备相应的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有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也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级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县级以上政府建立能全面反映本地实际的基础数据库,健全信息收集和传递渠道,完善灾情信息处理方法。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收集汇总各类应急人员的通信方式,建立应急通信网络体系,配备应急指挥通信设施设备,建立健全上下互通、资源共享的地震应急指挥技术体系。

8.3抢险救援队伍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体系并提供必要支持保障。县级以上政府各涉灾部门应建立和管理本系统、本行业的专业应急队伍,定期开展技能培训,积极参加抢险救援演练,增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各地要依法与驻地解放军、武警部队和国防后备力量建立健全军地协调联动机制。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辖区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网格化信息员队伍和志愿者队伍,并积极组织和发动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群防群治和自救互救工作。

8.4救灾资金保障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应急救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演练资金由应急管理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地震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地震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区县,市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市级财政根据响应级别、灾害程度、地方财力等予以适当救灾经费补助,由区县政府统筹安排用于抗震救灾期间相关支出。

8.5救灾物资保障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有关澳门皇家赌场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应急物资保障措施和方案,加强应急物资生产、收储、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保障抗震救灾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供应。县级以上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加强相关类别物资储备,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8.6地震风险评估体系建设

县级以上政府针对本辖区的地震风险等级和地震灾害特点,应积极开展地震风险评估工作。通过对地震及其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行风险隐患调查,开展损失模拟评估,查明薄弱环节,掌握风险底数;并将风险评估结果在建设规划、产业布局、城乡改造和应急准备等工作中加以运用,降低风险等级,提高防灾减灾成效。

8.7地震科普宣传教育演练

县级以上政府和基层组织应积极开展地震科普知识宣传活动,并按照预案开展地震应急演练,提高公民自救互救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按照所在地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社区应把地震应急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纳入常规教学宣传内容,对学生、居民进行地震安全教育,组织地震应急避险和救助演练,提高全民防震安全意识。

9.预案管理

9.1预案编制

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适时组织修订完善本预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地震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印发实施,并报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制定本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及社区、居民(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化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或在综合性应急预案中明确地震应急相关工作内容。

9.2预案演练

区县政府应当建立抗震救灾演练制度,根据预案规定和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贴近实际、形式多样、广泛参与的应急演练。市级地震应急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演练,相关部门和单位积极配合参与,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部门预案由牵头部门每2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自救互救演练,居民(村民)委员会要组织开展必要的地震应急避险疏散演练。

9.3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应急管理局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预案执行效果开展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修订建议。当出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情形时,市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组织开展预案修订。

10.附则

10.1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澳门皇家赌场,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公民按照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求,参加抗震救灾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况给予补助。

对在抗震救灾工作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澳门皇家赌场和党内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2监督检查

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领导下,按照市抗震救灾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由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完善地震应急准备,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10.3名词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10.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10.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12月1日印发的《巴中市地震应急预案》(巴府办发〔2015〕57号)同时废止。




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快速反应机制,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全市金融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国人民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中市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因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等突发社会稳定事件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因计算机系统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系统故障、病毒侵袭、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情况,造成系统性故障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因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等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因突发债权人恐慌挤兑事件(如因金融机构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等到期未能及时兑付而引起的债权人恐慌挤兑事件;谣言、负面失实报道引发的存款或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

因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坚持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统一协调,科学决策;明确责任,分级处理;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鉴于金融行业垂直管理、分业监管的特殊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按《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以监管部门为主,地方政府配合协调。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统领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与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涉及的金融机构主管和监管部门,巴中市有关部门、金融机构以及区县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共同组成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体系

2.1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巴中市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巴中市应急委)下设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巴中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下,负责领导、组织、协调金融突发事件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统一指挥全市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级别金融突发事件,或者金融突发事件有扩大趋势或者情况复杂,超出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经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申请,由巴中市应急委组织协调或直接负责指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或特大金融突发事件,或者金融突发事件出现复杂情况(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重大、特大金融突发事件)超出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处置能力时,由巴中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处置工作或由巴中市应急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省政府启动省级预案或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处置工作。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或市政府办副主任)、市金融工作局局长

成    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委政法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金融工作局、市信访局、武警巴中支队、市消防救援支队、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以及区县政府等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以上成员单位设立联络员,由成员单位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职能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并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和协同联动工作需要,将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组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制定舆论引导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向市委、市政府提出相关建议;完成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区县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研究解决事件处置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政府新闻办、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

主要职责:负责会商的组织、协调、保障工作;统一收集、汇总、分析各组工作情况和事件信息,按规定向市委、市政府报送重要信息;审核对社会发布的信息;承办指挥部各类会议;督促落实现场指挥部议定事项。

(2)监测预警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成员单位: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市委网信办,各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等。

主要职责:负责巴中市辖区内金融机构风险监测工作以及隐含金融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主要针对恐慌性挤兑等群体性事件信息);根据监测信息进行风险评估;制作、通报金融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给相关单位和部门。

(3)事件处置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金融工作局

成员单位: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武警巴中支队、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涉事件有关金融机构等。

主要职责:根据监测预警信息对相关金融机构,涉事企、事业单位或有关部门进行信息核实、风险排查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级别和性质,组织有关部门派出相应力量处置突发事件,开展事件维稳、处置等工作。

(4)宣传舆情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委政法委、市信访局、市金融工作局、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有序采访,做好记者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5)事件调查工作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涉事件有关金融机构,事发地县级政府等。

主要职责:对金融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相关证据材料固定、案件定性等工作,形成事件专报后报送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善后处理工作组

组长单位:事发地县级政府

成员单位: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涉事件有关金融机构等。

主要职责: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级别、性质、涉及金融机构等要素,结合事件调查工作组报送案件专报,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方案,推进具体善后工作执行。

2.2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市金融工作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工作局分管副局长兼任。

巴中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监测预警工作组的监测信息后,及时交由相关部门及当地政府开展风险排查、核实、化解工作;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后,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进行会商,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和影响程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事件情况,给出应急处置方案、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根据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和任务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落实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综合协调、信息报送和值守应急工作。

2.3区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各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按照金融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参照本预案,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做好先期处置和应对工作。

2.4专家组

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类型,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成立金融突发事件应急专家组,负责为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的具体开展以及改进方向提供专家咨询。专家组在处置中归属事件处置工作组统一管理。

3.预报预警

3.1监测预报

人行巴中市中心支行,巴中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委网信办,各区县政府等部门(单位)在日常工作中对辖区内的金融机构进行监测,及时对可能引发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隐患进行排查消除,不能消除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3.2分级标准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置,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Ⅳ级(一般):本市某一金融机构或金融领域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大的;其他需要按照Ⅳ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Ⅲ级(较大):本市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或多个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进一步蔓延、扩大的;其他需要按照Ⅲ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Ⅱ级(重大):对全省多个地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的;本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跨地区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其他需要按照Ⅱ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Ⅰ级(特大):对全国或者全国多个地区产生影响的;多个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置的;其他需要按照Ⅰ级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3预警信息报告与发布

报送市委、市政府和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要包含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可控性、引发突发事件的时间节点等要素,注明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级别。

金融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只在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流转,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通过微博、QQ、微信、电话、短信等渠道将预警信息泄露。

3.4预警行动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后,分类处置。

监测信息:提示辖区内金融机构存在风险隐患,有可能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转发相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进行风险隐患化解工作,并形成工作专报报送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预警信息:辖区内即将或已经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和专家组进行会商和分析研判,判定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将预警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区县政府通报,督促按照预案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向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上报预警信息,请示是否启动金融突发事件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并将预警信息上报市委、市政府。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及时向市应急委和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动态报送有关信息。

3.5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金融机构或相关部门的反馈信息、现场群众情况、工作组工作开展进度等信息综合分析,将金融突发事件级别变化和预警信息调整申请上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达预警信息调整与解除指令。

4.应急响应与处置

4.1信息报告

4.1.1事发地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和金融机构主管和监管部门及应急工作机构接到金融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后,要严格按照有关澳门皇家赌场和相关规定,及时向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般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上报应在2小时内书面报送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市应急委办公室;较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上报应在1小时内书面报送至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市应急委办公室。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将预警信息在1小时内向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书面报送。 

对金融突发事件及处置过程中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各个工作组要及时续报,处置结束后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市委、市政府终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发生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简要经过,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波及人数,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目前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等需要说明的要素。

4.1.2按照《巴中市突发事件应急与处置管理办法》(巴市应急委〔2020〕3号)要求,事件发生后,区县政府和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向市委、市政府首报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按照上述规定的联络员范围报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如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更换联络员,要及时报备。

应急处置联络员包括:金融机构主管和监管部门应急指挥部门负责人;事发地区县政府指挥先期处置工作的主要领导和事发地区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或应急委办公室主任;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及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均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联络员。

4.2先期处置

在接到金融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后,针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类别分类处置:

市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因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等突发社会稳定事件动乱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市公安局接到报警信息后立即派出警力,根据案件性质,依据公安系统相关规定,进行案件处置。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公安部门需求,协调金融机构安保系统、事发地政府派出相应力量,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现场群众疏散、隔离工作。

市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因计算机系统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系统故障、病毒侵袭、网络攻击、黑客入侵等情况,造成系统性故障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或因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等重大金融犯罪案件而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涉事金融机构立即按照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应急预案以及金融机构主管和监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监测预警信息后立即将信息转发相关成员单位,密切关注群众动态和舆论动向,避免群众因事件滋生负面情绪产生挤兑、退保等群体性事件。配合金融机构主管和监管部门做好系统性故障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提供技术支持的,由相关部门予以支持;涉及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派出力量对案件展开调查、处置工作。

市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因突发债权人恐慌挤兑事件(如因金融机构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等到期未能及时兑付而引起的债权人恐慌挤兑事件;谣言、负面失实报道引发的存款或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等),或因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等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涉事金融机构立即按照金融机构内部制定的应急预案以及金融机构主管和监管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避免事态扩大,金融机构主管和监管部门采取必要措施维持金融机构正常经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监测预警信息后,协调市公安局、事发地政府及金融机构安保系统立即组织力量引导群众、维持现场秩序,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密切关注舆论动向,控制事态发展。

4.3应急响应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级,依次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特大级别的突发事件。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态发展及其情况变化对响应级别及时进行相应调整,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造成损失。事件有扩大趋势或已扩大,需启动高级别应急响应时,应及时报告上一级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

4.3.1Ⅰ级、Ⅱ级响应

发生特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时,由市应急委或市政府宣布启动Ⅰ级、Ⅱ级响应。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在市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各项工作,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2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时,先期处置工作展开后,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及工作开展情况,实时研究制定工作建议上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动态反馈事件进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事发地政府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3.4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时,事发地区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后,会同事发地区县应急委办公室立即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事件现场,指导各区县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4.4响应措施

4.4.1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时,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启动相应级别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通过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他渠道获取金融突发事件最新进展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分析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处置方案的针对性和可行性,下达工作指令,安排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一般(Ⅳ)级金融突发事件时,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进展情况对事发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协助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2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处置措施

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金融突发事件时,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指导相关机构和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并将先期处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处置方案等形成汇报,上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遵照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要求向工作组和各成员单位转发工作指令。实时接收各工作组和各成员单位反馈信息,及时上报工作进展情况。

4.5现场处置

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需要进行现场处置工作的,根据事件情况分类处置:

市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因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等突发社会稳定事件引发的暴力性金融突发事件,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公安部门建议,采取下列必要应对措施:

1.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2.立即实施紧急疏散或处置工作,有序疏导群众远离事件现场;

3.公安部门依据公安系统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置;

4.实时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5.有关部门加强舆论监督引导工作,避免引发群众负面情绪,避免引起挤兑、挤提等其他群体性事件;

6.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必要时请求支持;

7.其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

市行政区域内因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必要的应对措施:

1.组织、协调相关力量有序疏导群众,安抚群众情绪,劝导群众停止挤兑、挤提行为;

2.实施动态监测,密切关注事态发展;

3.有关部门加强舆论监督引导工作,对不实报道、信息及时依法处置;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必要时请求支持;

5.其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

4.6信息发布

4.6.1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金融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各级政府新闻发言人或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指定的新闻发言人负责发布。重大以上金融突发事件信息一般以省政府名义,较大金融突发事件信息以市政府名义,一般金融突发事件信息以区县政府名义发布。信息发布要统一、及时、准确、客观。

宣传、网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关注舆情信息,及时做好舆情管控、引导工作。

4.6.2信息发布主要内容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种类及衍生事件的有关情况;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事件责任单位基本情况等。涉密信息不得发布。

4.6.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权威发布、提供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7响应扩大

因金融突发事件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要多个专项指挥机构、多个部门(单位)参与处置的,先期牵头处置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由市应急委负责指挥应对工作。

因突发事件将要波及周边城市(地区)的,由市政府协调周边城市(地区)启动应急联动机制。

4.8社会动员

4.8.1事发地人民政府或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范围,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

4.8.2群体性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或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处置工作;邻近的区县政府根据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事发地提供援助。

4.9响应终止

4.9.1应对特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9.2应对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市政府或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4.9.3应对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工作基本结束后,由事发地区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区县应急委办公室提出建议,事发地区县政府或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5.应急保障

5.1队伍保障

加强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对应急队伍进行定期、不定期培训与考核,动态管理人员和设施、设备;适时调整人员数量及专业结构,及时更新相关设施、设备,确保随时处于良好的应急备战状态等。

金融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秩序维护、现场处置由市公安局、武警巴中支队负责。

金融突发事件现场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

5.2经费保障

由市财政局按照对应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保障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所需工作经费。

5.3物资保障

由市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应急设施、设备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5.4通信保障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及时组织有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5.5治安保障

应对暴力性金融突发事件,以及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时,由市公安局对突发事件中的金融机构和涉事区域实施相应治安管理措施,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5.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要求,做好医疗卫生应急的各项保障措施。

6.恢复重建

6.1善后处置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及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开展善后处置工作。防止事件态势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6.2总结评估

6.2.1特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由市应急委派出调查组进行调查总结;较大及以下金融突发事件,由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报请市政府同意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6.2.2金融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要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报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2.3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提交的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工作的意见,形成工作专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并抄送各成员单位。

7.日常管理

7.1宣教培训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各相关单位、各区县政府、巴中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力度,做好金融突发事件防范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每年集中宣传教育活动不得少于1次。

7.2预案演练

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市金融工作局具体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预案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7.3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侯实施,并适时组织修订本预案。县级金融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市金融工作局、市应急管理局和县级应急管理局备案。并适时组织修订。

7.4责任与奖励

对在应对金融突发事件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虚报、瞒报事件情况的,依据国家有关澳门皇家赌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在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过程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8.附则

8.1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8.2名词解释

本预案所称的金融机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以及地方金融组织。

本预案所称的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8.3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巴中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相关工作要求,依法、科学、有序、高效组织开展我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巴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巴中市应急委员会和巴中市减灾委员会的通知》,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巴中市境内发生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是指由持续低温,伴随雨雪、冰冻等天气引发大范围积雪、结冰现象,直接或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农、林、牧、渔业等遭受重大损失;对重要基础设施产生重大影响,导致大范围交通中断、停电、停气、停水等重大影响生产生活的自然灾害。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指挥机构组成

市应急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日常工作由市应急委办公室承担。负责督促落实市应急委关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决策部署;调查、研究、分析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向市应急委提请需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工作建议;向市应急委领导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批准后并发布;牵头开展应急管理监督考核工作;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汇总上报并通报相关单位;协助市应急委负责同志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协调、指导、监督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等工作。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和行业管辖范围内的防范、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受灾群众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职责详见附件1)。

2.3工作机制

2.3.1日常联络机制

由市应急委办公室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的工作要求,研究重要事项,协调解决灾害防范和应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按照职能职责抓好责任落实,共同做好灾害的应对工作。

2.3.2会商研判机制

(1)定期会商机制。每年11月底前,市应急委办公室对全市冬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趋势进行会商研判,编制综合分析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发送;每年11月至次年2月,每月月末对下月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趋势进行会商研判,编制分析报告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发送。

(2)预警会商机制。当市级气象部门发布低温雨雪冰冻天气预警时,各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防范应对工作。市应急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区县开展会商研判,安排布置防范应对工作。

(3)灾中研判机制。较大及以上灾害发生后,市应急委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和区县分析研判灾情,了解应对处置情况,研究部署应对处置工作。

2.3.3灾情报送机制

(1)灾情报送原则。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报送和处理应遵循及时快捷、真实全面的原则,险情、灾情等相关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遇到突发险情、灾情,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灾情信息员应初步判断灾情级别,上报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可采用灾情系统上报。各部门(单位)应立即按行业归口收集处理信息,及时向本级应急委办公室和上级部门报送,并持续跟踪了解和掌握险情、灾情动态,做好续报工作,原则上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当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灾情的紧急情况下可越级报告。

市应急委办公室接到满足三级响应及以上险情、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应急厅和市委、市政府,并做好续报工作。

(2)灾情报送内容。灾情信息员报告应简单明白,基本要素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皇家赌场,澳门皇家赌场、灾害事故类型;因灾导致人员死亡、失踪、受伤情况;以及通信、电力、道路等基础设施受损情况;受影响和已转移安置的人数,救援力量出动和其他已采取的措施。灾区应急委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灾情报告的基本要素包括:灾害发生时间、范围、强度和趋势,因灾导致死亡、失踪、受伤、受影响和已转移安置的人数,救援力量出动和其他已采取的措施,农牧渔业、林草业等受灾情况,旅游者滞留人数和时间,房屋倒塌及严重损坏情况,交通、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损坏情况等。

(3)灾情报送时限。灾情信息员在灾情发生后,应立即进行报告。灾区应急委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单位),接报后1小时内及时向上级机构报告,并根据事态进展,续报应对处置等有关情况,应急响应终止后提交终报。

2.3.4信息发布机制

(1)信息发布原则。依法、及时、客观、准确向社会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情和防范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分级发布机制。市应急委办公室统一发布较大及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重要信息发布前,由市应急委办公室牵头商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并征求市政府新闻办意见。一般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信息由灾区区县应急委办公室统一发布。

(3)加强舆论引导。灾情信息对外宣传报道重点突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和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进展,应急救援方案、先进技术和装备介绍,大力宣传先进模范和典型事迹,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如涉及重大财产损失,人员失踪、受伤、死亡等情况应经各级应急委办公室核实后方可对外宣传报道。

3.预防与监测预警

3.1预防

各级应急委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从思想认识、组织管理和技术保障上充分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预防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宣传动员,组织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宣讲相关澳门皇家赌场,提升各相关部门人员履职能力,增强全民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提高极端灾害常态化认识,做好“防大灾、抢大险、救大灾”的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组织体系,理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机制,完善监测预报、指挥调度、会商研判、值班值守等制度,落实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责任。

3.预案准备。及时编制、修订本级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按规定报批或备案。开展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提升预案的可操作性。

4.物资队伍准备。年度明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物资品种、数量,制定采购计划,足额补充和储备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确保急需时可调可用。加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队伍建设,统计梳理掌握本区域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专业救援队伍和各类社会应急救援队伍情况,理顺各类队伍日常管理、灾时调用、任务分配等工作机制。驻地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要支援地方抗灾救灾,组织部队官兵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除雪除冰、人员转移安置和基础设施抢修等应急抢险行动。鼓励和支持相关单位成立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和支持个人提供专业志愿服务,投入应急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的志愿服务队伍由各级应急委管理和安排工作,各级团组织协助应急委,统筹协调做好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的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

5.隐患排查。采取多种方式对存在风险的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重点设施进行详细调查和评估,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管控风险、治理隐患,不能及时处置的,要落实好相关责任人,并采取针对性应急措施。

6.科技准备。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强化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科技支撑,整合各类科技资源,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防灾减灾救灾科学化、专业化和智能化水平。

3.2监测预报

市气象部门为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报信息的提供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建立和完善监测站点,在提供大范围中长期预报的同时,加强小区域短临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和提高准确度,及时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提供监测预报结果。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根据气象部门的监测预报信息,对本行业可能受威胁的对象进行分析预测,并开展相关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3.3预警信息发布

3.3.1发布制度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发布遵循“归口管理、统一发布、快速传播”原则。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由市气象部门负责制作并按预警级别发布,其他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制作和向社会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

3.3.2发布内容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预警级别、发展趋势、防御指南和发布机构等。

3.3.3发布途径

气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会同新闻媒体、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等建立快速发布机制,按照相关规定综合运用电视、网络、短信和应急广播等各类渠道,及时发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

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单位以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景区、公路、铁路和机场等运营管理单位,应及时播报和转发当地气象部门发布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预警信息。

4.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确认发生相应等级灾害。注:“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4.2响应分级

一级响应。根据灾害分级,初判或综合研判为重大及以上灾害的,由市应急委主任决定启动,上报省委、省政府和应急厅。

二级响应。初判或综合研判为满足较大灾害条件之一。同时满足死亡5人及以上,10人以下;重伤15人及以上,50人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上报应急厅。

三级响应。初判或综合研判为满足较大灾害条件之一。同时满足死亡3人及以上,5人以下;重伤10人及以上,15人以下条件之一的;以及对于灾情事件比较敏感或引发舆论热议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大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一般灾情,由市应急委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上报应急厅。

四级响应。同时满足初判或综合研判为满足一般灾害条件之一;同时满足死亡2人及以上,3人以下;重伤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市应急委副主任决定启动,指派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

其他情况市级不响应。

4.3分级应对

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当超出属地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提供支援或者负责应对。初判三级响应及以上的,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其中,涉及跨市级行政区划的;超出市政府应对能力的重大及以上灾害事件,要做好先期处置工作,按照要求立即上报省委、省政府及应急厅并请求组织应对。初判四级响应的,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市级政府负责应对。县级层面负责应对的灾害事件,必要时由市应急委办公室牵头统一响应支援。

4.4先期处置

发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时,灾区各级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危险区域警戒、人员营救、伤员救治、避险转移安置、隐患排查、重点设施维护抢修等先期处置,及时向上级政府和应急委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邻近的非灾区政府视情况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对灾区提供援助。

4.5响应行动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时,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全面指挥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赶赴受灾严重的地区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受灾严重的地区指挥。

启动二级应急响应时,由市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全面指挥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副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受灾严重的地区指挥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受灾严重的地区指挥。

启动三级应急响应时,由市应急委常务副主任全面指挥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副主任带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受灾严重的地区指挥应对处置工作。

启动四级应急响应时,由市应急委副主任指派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协调或者具体组织应对。

(2)市应急委分别成立前方和后方灾害应对指挥部,建立相关编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开展工作。

(3)市应急委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与专家集中办公,了解受灾、应对处置和物资保障等情况,分析低温雨雪冰冻天气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研究人员、物资和工具的调动部署,并将实时灾情信息和应对处置进展上报市委、市政府。

(4)灾区区县政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应对处置工作。灾区各级政府领导要按照有关澳门皇家赌场、文件、预案要求亲临一线、靠前指挥,重要情况直接报送市应急委办公室。

(5)灾区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能职责迅速排查重大危险源情况并研判发展趋势,尽早启动应对处置措施,及时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送研判情况,严重灾情向市应急委申请协调专业救援队伍紧急处置。

4.6工作组构成及职责

市应急委启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一级应急响应时,后方工作组由市应急委主任担任组长,前方指挥部由市应急委常务副主任和副主任担任组长。启动二级和三级响应,后方工作组由市应急委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担任组长,前方指挥部由市应急委副主任担任组长。启动四级响应,由市应急委副主任指派有关单位调度或者派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援救灾。

后方指挥部按照“3+X”方式组建,即综合协调组、要素保障组、专家研判组、其他工作组。

4.6.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市政府新闻办、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

工作职责:协助组织实施应对处置行动。负责收集汇总上报险情、灾情、社(舆)情等信息和应对处置工作进展情况;承办会商协调和应对处置会议、活动、文电工作;负责全市应对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各工作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调动救援救灾物资设备和队伍;负责组织和协调媒体对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做好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应对处置资金的拨付和使用;做好救灾后勤保障工作。

4.6.2要素保障组

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国网巴中供电公司。

工作职责:负责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要素供应及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保障工作;负责市级应急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度。指导相关企业对电、天然气、成品油、供水、通信、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的抢修工作并维护设施设备正常运转。

4.6.3专家研判组

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巴中军分局、武警巴中支队、市教育体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市林业局、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工作职责:负责综合研判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现状、发展趋势,提出应对处置建议供指挥部决策。

4.6.4其他工作组

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等根据需要设置。

前方指挥部编组按照《巴中市应急委员会关于印发巴中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巴市应急委〔2020〕3号)执行。

4.7响应终止

当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已经或趋于结束,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受灾群众基本得到安置,灾区群众生活基本得到保障,灾区社会秩序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市应急委宣布终止响应。一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市应急委主任批准,二级和三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市应急委常务副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四级应急响应终止由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市应急委副主任批准。

5.后期处置

5.1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按照“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原则。分别由市、区县政府组织对受灾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灾害应对处置工作经验,提出改进完善措施。调查评估结果逐级上报。

5.2救灾救助

灾后救灾救助工作由灾区区县政府具体实施。对较大及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救灾救助,由灾区区县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救灾救助工作。一般灾害救灾救助由灾区区县政府负责。

5.3救灾补偿

救灾过程中,灾区区县政府及其部门根据救灾需要依法调用和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运输工具,在使用完毕或者救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调用和征用期间造成经济损失或者调用和征用后造成毁损、灭失的,灾区区县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救灾工作结束后,征调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参与救灾的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相应补偿。

5.4恢复重建

按照灾后恢复重建分类启动原则,灾区各级政府根据灾损实际和重建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科学有序组织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全面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6.应急保障

6.1救援人员生命保障

参与应急救援的人员要按照安全防护的要求穿戴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救援中时刻关注周边情况,如遇危险及时撤离现场。

现场指挥部要建立熔断机制,决策时优先考虑救援人员生命安全;现场落实好安全监管人员、监测预警设备,如遇危险第一时间通知撤离现场。疫情防控期间要按照疫情防护要求落实防护措施。

6.2通信交通保障

通信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保障灾区与各级指挥中心、部门间的通信畅通,组织协调灾区通信抢修和恢复工作。广电部门组织、指导、协调灾区广播电视保障工作,负责应急信息的传播。

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铁路和民航按照职能职责,保障抢险救援救灾车辆优先通行权,组织灾区交通疏导和管制,保障抢险救援救灾主要道路畅通,密切配合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3应急队伍保障

灾害应对处置中应充分发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主力军和国家队的作用,发挥军队和武警部队在抢险救援救灾中突击力量的作用,发挥专业救援队伍骨干力量,社会应急救援队伍辅助力量,基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救援队先期力量的作用。动用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地方抢险救援救灾,由灾区当地应急委提出需求,通过同级军事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各级政府负责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特点,选取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技术人才,组建专家队伍,为灾害监测预报、分析研判、抢险救援救灾、灾害评估等提供技术支撑;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确定各队伍联络人,协助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日常联络、应急调度、信息传递、灾情调查和报告等工作。

灾区各级应急委可根据灾害程度和范围,调动具有专业能力的社会力量参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调用和征用交通运输工具、物资、设备、人员等,抢险救援救灾过程中要保障社会救援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6.4物资及资金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要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资金保障工作,一旦发生灾害,要及时安排和拨付应急救灾资金,确保应对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灾害特点、分布情况、人口数量和行业危险源等情况,做好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配备工作,制定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物资采购、储备、保养、更新和补充等工作计划,完善物资调运机制。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物资可自行储备,也可委托相关企业或组织代为储备管理。

6.5社会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要加强灾区的治安管控,及时查处故意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破坏抗灾救灾工作、扰乱社会秩序、偷盗等违法行为,维持群众撤离和队伍转移秩序、保障安置点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6.6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做好预案的宣传工作,普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减灾与自救互救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教育部门应指导学校将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灾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应急队伍和相关部门(单位)制定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培训和演练计划,组织开展应对处置专业知识、技能和管理培训,定期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演练,提高专业技能和应对处置能力,最大限度保障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7.附则

7.1预案管理

市应急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本预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区县应急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按照预案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印发实施,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基层组织按照预案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印发和备案工作。

7.2监督检查

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领导下,由市应急委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对本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县政府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完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急准备,确保防范应对措施到位。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指导、监督本行业内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开展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工作。

7.3责任与奖惩

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抢险救援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在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中,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对处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相关澳门皇家赌场和党内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7.5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市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

      2.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1


市应急委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监测预警和行业管辖范围内的防范、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受灾群众安置、恢复重建等工作。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1.市委网信办:负责指导支持灾区和涉事单位做好舆情监测和应对处置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开展或指导灾后恢复重建相关工作。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天然气长输管道保护等工作;负责协调铁路运输系统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负责协调辖区内各机场及民航设施的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安全及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协调组织优先运送抢险救援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负责做好铁路和民航恢复运输工作,车站和机场滞留旅客的安置和生活保障等工作,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因灾导致铁路和机场关闭、火车和航班延误和取消等情况。

3.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力、电煤、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负责市级应急救灾药品的储备和调度;负责组织抢险救援救灾物资的生产和调运;负责组织指导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设施防御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的隐患排查工作,保障抢险救援救灾指挥和重要部门、区域的通信畅通;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因灾导致通信中断等情况。

4.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学校和校区安全,有序组织学生安全撤离,必要时采取调整上课时间、停止校车运营、停课等措施;配合做好受灾人员和群众的临时安置。

5.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和重要场所秩序;加强全市道路交通疏导和车辆分流,保障参加抢险救援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协助做好群众撤离和转移;组织公安机关救援力量参加抢险救援救灾工作;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因灾导致道路阻塞等情况。

6.市民政局:负责对应急期救助、过渡期救助后基本生活困难且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的临时救助工作;负责组织协调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指导社会组织开展救灾捐赠和志愿服务活动。

7.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做好抢险救援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监督;协同有关部门向中央、省财政申请抢险救援救灾补助资金。

8.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负责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处置决策提供地理信息支撑。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除雪除冰和抢修等;指导、监督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地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指导属地行业部门报送因灾导致城市基础设施受灾情况;协同市应急委办公室核定因灾导致城市基础设施受灾情况。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工作,指导协调处置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路抢通保通和应急运输保障等工作,配合公安交警做好道路交通管制;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因灾导致道路中断抢修等情况。

11.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供水设施的抢修,保障农村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因灾导致水利设施受灾情况。

1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及时收集、整理和反映全市低温雨雪冰冻农业灾情信息,指导全市农业抢险救援救灾、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和应对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因灾导致农牧渔业等受灾情况。

13.市商务局:负责灾区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保障主要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协调救灾物资和灾后恢复重建物资供应等工作。

14.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指导地方做好A级旅游景区抢险救援救灾和防灾安全信息提示等工作,视灾害情况协调、督促地方临时关闭A级旅游景区;负责组织广播电视系统做好宣传引导工作,配合做好预警等信息发布工作;做好灾区广播电视设施设备恢复工作;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因灾导致景区旅游者滞留等情况。

15.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指导灾区的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调配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或专家支援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16.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调动救援力量参与抢险救援救灾工作;负责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灾后困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依法监督、指导和协调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安全生产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做好抢险救援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管理和监督;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和上报工作;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低温雨雪冰冻灾害调查评估。

17.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监管,维护市场合法经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因灾导致价格异常波动等情况。

18.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协调中央、省、市主流媒体对全市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应对处置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9.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向灾区提供基本生活所需粮、油的储运、调配等工作,组织救灾生活类物资的配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类救灾物资储备相关工作。

20.市气象局: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天气的监测、预警发布工作;负责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气象信息的收集、分析和评估;及时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21.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低温雨雪冰冻灾害防范应对和生产恢复等工作,负责指导灾区开展灾后生态修复;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因灾导致林业受灾情况。

22.团市委:根据灾区需求,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灾害应对和灾后安置工作,做好应急志愿者及志愿者组织的报名、派遣和相关服务工作。

23.市红十字会:负责筹措社会物资和资金,配合协助灾害预防和应对处置工作。

24.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险情、灾情,按照市应急委安排,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有关工作,承担低温雨雪冰冻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救灾工作。

25.巴中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开展抢险救援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稳定秩序等工作。

26.武警巴中支队:负责抢险救援救灾、营救群众、转移运送物资、保护重要目标安全、协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秩序等任务。

27.国网巴中供电公司:负责巴中电网电力设施、设备的抢险抢修工作;负责灾害期间保障抢险救援救灾电力供应和重要用户的用电需求;向市应急委办公室报告因灾导致电力系统受灾情况。

其余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做好职责范围内的防范应对工作。市应急委根据需要组织其他有关单位参与应对处置工作。


附件2


应急处置流程图

 

 

 

 

巴中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构建控制与扑灭突发动物疫情的长效管理和应急处理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科学有序地指挥突发动物疫情的控制与扑灭,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巴中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巴中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由市政府负责处置或者参与处置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1.4.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各级政府和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有关澳门皇家赌场,建立和完善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组织体系、应急反应机制和应急处置制度,提高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能力。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各级政府应迅速作出应急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突发动物疫情。

1.4.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认真落实以免疫为主的各项预防性措施。开展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对各类可能引发动物疫情的情况及时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快行动、严处理。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及经费的应急储备,建立各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队,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防范突发动物疫情的意识,依靠群众,群防群控。

2.疫情分级

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发生的性质、危害程度、种类、涉及范围、传播速度和趋势等因素,将突发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动物疫情。

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Ⅰ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1.1非洲猪瘟:21日内,多数省份发生疫情,且新发疫情持续增加、快速扩散,对生猪产业发展和经济社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2.1.2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1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在数省内呈多发态势的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

2.1.3口蹄疫:14日内,本省与周边共有4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

2.1.4动物暴发疯牛病、布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2.1.4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I级)突发动物疫情。

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2.1非洲猪瘟:21日内,9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2.2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1省有2个以上市(州)连片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在相邻省份的相邻区域有10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

2.2.3口蹄疫:14日内,全省有2个以上相邻市(州)或有5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2.2.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全省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的。

2.2.5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疫病又有发生,或我国尚未发生的疯牛病、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本省或发生。

2.2.6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市(州)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2.2.7农业农村部或农业农村厅认定的其他重大(Ⅱ级)突发动物疫情。

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2.3.1非洲猪瘟:21日内,4个以上9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或3个相邻省份发生疫情时。

2.3.2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市(地)2个以上5个以下县(市、区)发生疫情;1个省级行政区域内有1个县(市、区)内出现5个以上10个以下疫点;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

2.3.3口蹄疫:14日内,本市行政区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

2.3.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行政区域内5个县(市、区)均发生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2.3.4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本市行政区域内5个区县均暴发流行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

2.3.5市级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认定的外来兔瘟二型、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其他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

2.4一般突发重大动物疫情(Ⅳ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2.4.1非洲猪瘟:21日内,4个以下省份发生疫情。

2.4.2高致病性禽流感:21日内,在1个市(县)行政区域发生疫情;常规监测中,同一地方行政区域内未发生禽只异常死亡病例,但多点检出高致病性禽流感病原学阳性;特殊情况需要启动。

2.4.3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新城疫疫情在1个区县内发生;特殊情况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

2.4.4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区县内呈暴发流行。

2.4.5县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外来兔瘟二型、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其他一般(Ⅳ级)突发动物疫情。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3.1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设立巴中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工副秘书长、市农业农村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巴中银保监分局、市邮政管理局、武警巴中支队、市广播电视台、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等为成员单位。

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决定启动和停止应急响应,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于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情防控和灾情信息的收集工作,组织协调和督查督办动物疫情防控工作。

3.2部门职责

3.2.1市农业农村局:

(1)及时组织动物防疫员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并及时将有关较大以上动物疫情向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通报;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组织实施;

(4)参与组织对疫点内畜禽的扑杀及畜禽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畜禽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的消毒及无害化处理实施监督指导;

(7)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生产、贮存、运输和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8)建立动物疫情应急防控物资储备库,储备足额疫苗、消毒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和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9)评估疫情处置所需资金,提出资金使用意见;

(10)培训动物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置预备队。

3.2.2市委宣传部: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严格审查宣传内容,统一宣传口径,做好较大以上动物疫情防控宣传工作。

3.2.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督促铁路、民航运输经营者不得承运无检疫证明畜禽及其产品,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动物疫情防控物资储备库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资金争取、下达和监管。

3.2.4市公安局:负责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区封锁和疫点内畜禽的强制扑杀,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3.2.5市财政局:根据疫情,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动物防疫经费保障机制和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动物防疫经费管理办法,以及市与区县财政管理体制,负责安排动物疫情防控应急经费,加强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3.2.6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协助配合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范围划定的技术支撑工作。

3.2.7市生态环境局:协助农业农村部门参与病死动物及扑杀动物无害化处置的选址工作;负责无害化处置场地或设施周边环境质量的监测工作。

3.2.8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3.2.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优先安排控制扑杀动物疫情的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的运输。督促道路水路经营者不得承运无检疫证明畜禽及其产品。

3.2.10市商务局:负责牵头做好冻猪肉和市场供给,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工作,负责疫后相关畜禽产品市场的恢复和开拓。配合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畜禽产品设限应对工作,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维护市场秩序。

3.2.1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辖区内人畜共患病的疫情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重点加强对高危人群(兽医人员、禽类饲养场人员、屠宰加工人员和畜禽及其产品贩运人员)的监测工作,加强与农业农村部门的信息沟通。确保人畜共患病发生后不发生大面积扩散,或一旦发生能确保病人和疑似病人及时得到隔离诊治。

3.2.12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统一调度指挥及信息汇总上报;协助落实应急物资保障与储备;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并组织应急演练。

3.2.13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场价格监管和流通环节动物产品监管落实情况,肉类生产企业、肉类交易市场、商场超市、餐饮服务等生产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情况,联合城管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餐厨剩余物的监管;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打击借动物疫情哄抬物价的各种违法行为。

3.2.14市金融工作局、巴中银保监分局:负责督促相关保险公司及时做好畜禽财产保险查勘和理赔工作。

3.2.15市林业局:负责野生动物疫病监测,掌握辖区内野猪、候鸟迁徙的路径、时间和地点等,及时发布信息,同时做好林区内野猪、鸟类的监测,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迅速与农业农村部门沟通,及时配合做好野生动物疫情的诊断和快速处置等工作。

3.2.16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指导各区县做好餐厨废弃物管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的监管工作。

3.2.17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加强督促企业对邮件(含快件)的检查。

3.2.18武警巴中支队:支持和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动物疫情防控的应急工作。

3.2.19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宣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各项方针政策,宣传报道应急处置先进典型事迹,负责灾情资料录制。

3.2.20电信巴中分公司、移动巴中分公司、联通巴中分公司:负责保障突发动物疫情区域的通信畅通。

3.3区县、乡镇两级机构

区县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作为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动物疫情的应对工作。

3.4专家组

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具有中(高)级以上职称、5年以上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经验的专家组成重大动物疫情分析、处置和评估专家组,开展疫情形势评估工作,为调整响应级别或终止响应提供建议或意见,必要时参加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3.5动物疫情应急队

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组建市动物疫情应急队,在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市动物疫情应急队人员由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检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等组成,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区县、乡镇分级成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队,具体实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动物疫情应急队人员组成人员包括:兽医专业人员3名;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2名;卫生防疫人员2名;动物防疫员5—10名;卫生院医护人员1—2名;行政村负责人1—2名;扑杀处置队员若干名(依扑杀实际调配)。

4.突发动物疫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疫情监测和预警

4.1.1疫情监测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市动物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各区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4.1.2疫情预警

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疫情监测情况和国际、国内动物疫情情况开展动物疫情风险分析,为市政府和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提供预警和应急处置建议。

4.2疫情报告的确认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畜禽发病急、传播迅速、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或怀疑为一、二类动物疫病病例,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或监督机构报告。

4.2.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农业农村局,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县、乡级政府,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存、中转等单位,各类动物诊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

(2)责任报告人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野生动物行政管理部门的兽医工作人员,各类动物诊疗机构的兽医人员和动物及其产品生产、屠宰、加工、营销、储运、中转等单位的人员。

4.2.2报告形式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动物疫情;其他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可以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报告。

4.2.3报告时限和程序

县级动物防疫或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或了解情况后,立即派2名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诊断技术规范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病例,并及时采样送检。县级地方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根据现场诊断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可疑疫情,2小时内报市级动物防疫或监督机构。

可疑病例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经认可的第三方实验室检测符合疑似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疑似病例。市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实验室检测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疑似疫情。

疑似病例经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符合确诊病例标准的,判定为确诊病例。省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确诊疫情。农业农村部认定并公布疫情。

确认为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疫情)的,市级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由县级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处置。

4.2.4报告内容

包括基础信息、疫情概况、疫点情况、疫区及受威胁区情况、流行病学信息、控制措施、诊断方法及结果、疫点位置及经纬度、疫情处置进展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信息等内容。

4.3病料采集

认定为可疑病例的,应立即按要求采集病料样品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诊断,并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诊断,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不能确诊的,送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动物疫病应当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采集病料,未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厅批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集病料,不得擅自解剖病死畜禽,不准宰杀、食用、销售、转运病死畜禽,更不得擅自分离毒(菌)株。

4.4疫情认定

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或农业农村厅认定,较大(Ⅲ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必要时由农业农村厅认定。一般(Ⅳ级)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必要时由市农业农村局或农业农村厅认定。

5.突发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和终止

5.1应急响应的原则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所在地区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应遵循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应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应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未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地方,当地农业农村局接到疫情通报后,应组织好人员、物资等应急准备工作,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动物疫情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支援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理工作。

5.2应急响应的级别

5.2.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对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的,应及时向省政府报告,由省政府启动应急响应机制,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动物疫情的扑灭工作。

(1)县级以上各级政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迅速对突发动物疫情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根据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投入应急处理工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封锁疫区涉及跨市的,以及封锁疫区导致干线交通中断的,报省政府批准。封锁疫区涉及跨省的,报国务院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交易,根据需要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临时征用房屋、场所、交通工具。采取封闭被动物疫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紧急措施。组织交通运输、公安、武警等部门依法在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按国家规定做好动物疫情新闻发布会工作,动物疫情新闻发布会应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客观适度,规范有序,注重社会效果。组织动员乡镇、街道、社区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和群众,开展群防群控。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2)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

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突发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依托自然资源部门技术支撑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紧急免疫和预防用药。县级以上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对新发现的动物疫病,及时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处置的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组织专家委员会和应急预备队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紧急免疫等措施落实情况的效果评价。

(3)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疫病诊断和流行病学调查,向同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结果,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病料,送省实验室或国家参考实验室确诊。承担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4)动物卫生监督机构:

依法监督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措施的落实。负责畜禽养殖场(区、户)、屠宰厂(场、点)和畜禽及其产品交易(批发)市场等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监督管理。负责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依法打击生产、加工、经营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的不法行为。

5.2.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的应急响应。

确认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后,市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对超出市政府处置能力或省政府认为有必要直接处置的,由省政府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1)市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市的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扑疫;紧急调集各种应急处理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发布或督导发布封锁令,对疫区实施封锁;批准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查堵疫源;限制或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扑杀染疫或相关动物;封锁被动物疫源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等;按国家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平抑物价,维护社会稳定。

(2)市农业农村局:重大突发动物疫情被确认后,应及时向农业农村厅报告疫情。必要时,向市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同时,迅速组织有关单位开展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理;依托自然资源部门技术支撑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织对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评估;负责对全市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开展相关技术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动物防疫科普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区县政府:疫情发生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市政府或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有关控制措施。具体组织开展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5.2.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的应急响应。

(1)市政府:根据市农业农村局的建议,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综合应急措施。必要时,可向省政府申请资金、物资和技术援助。

(2)市农业农村局:对较大突发动物疫情进行确认,并按照规定向市政府和农业农村厅报告调查处理情况。加强对疫情发生地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的督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疫情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并向全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3)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疫区区县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申请,经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紧急调拨防疫资金、物资等,及时组织协调各有关成员单位开展扑疫工作,指导疫区疫情控制工作,必要时派出专家驻现场指导。

5.2.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IV级)的应急响应。

发生Ⅳ级疫情后,事发地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有关处置技术规范规程和市级专家组疫情处置建议进行应急处置。

5.2.5非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地区的应急响应。

应根据发生疫情地区的疫情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疫情发生地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开展对养殖、运输、屠宰和市场环节的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发生、传入和扩散。

(4)根据需要在与疫情发生地接壤的地区建立免疫隔离带。

(5)开展动物防疫知识宣传,提高公众防护能力和意识。

(6)按规定做好公路、铁路、水运交通的检疫监督工作。

5.3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针对不同的动物疫病特别是人畜共患病,应急处理人员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等,接种相应的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筛查等。

5.4疫情信息发布

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动物疫情报告等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8〕22号)等有关规定对外发布疫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和报道疫情。

5.5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该疫病的至少一个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

重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农业农村厅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批准宣布,并向农业农村部报告。

较大突发动物疫情由市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农业农村厅报告。

一般突发动物疫情,由区县农业农村局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报请区县政府或区县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并向市农业农村局和农业农村厅报告。

上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下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措施终止的评估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6.疫情处置

6.1疫点

6.1.1在疫点设置警示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车辆出入。

6.1.2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其产品。

6.1.3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的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6.1.4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记录。

6.2疫区

6.2.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并做好记录。

6.2.2根据需要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及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6.2.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6.2.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6.2.5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和饲料、垫料、污水及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理。

6.3受威胁区

6.3.1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

6.3.2对易感染的动物根据需要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7.生产恢复与善后措施

7.1后期评估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的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应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分析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评估报告上报本级政府,同时抄报农业农村厅、市农业农村局。

7.2奖励

县级以上政府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扬和奖励;对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3责任追究

对在突发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澳门皇家赌场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4灾害补偿

按照各种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做好现场评估,确定数额等级标准,按程序进行补偿。

7.5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应对参加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人员给予适当补助,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传染病疫情防治人员临时性工作补助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4号)要求执行,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6恢复生产

突发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根据各种动物疫病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7.7社会救助

发生动物疫情后,各级民政部门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5号)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社会各界向疫区提供的救援物资及资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8.应急保障

突发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政府应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卫生、财政、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做好突发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8.1通信与信息保障

县级以上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将车载电台、对讲机等通讯工具纳入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范围,按照规定做好储备保养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予以优先保障。

8.2应急资源与装备保障

8.2.1应急队伍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队,具体开展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应急队由农业农村、卫生、公安、民兵预备役、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武警等部门和单位的人员组成,且相对固定。

8.2.2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优先安排紧急防疫物资的调运。

8.2.3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开展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的人间监测,做好有关预防保障工作。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好疫情处理的同时应及时通报疫情,积极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开展工作。

8.2.4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武警部队应协助做好疫区封锁和强制扑杀相关工作,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工作。

8.2.5物资保障。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兽药、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信工具、现场处置用品等。储备物资应根据动物养殖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

主要包括:

(1)兽药。包括疫苗、消毒剂、诊断试剂、抗应激药品等。各种重大动物疫病疫苗视实际情况储备;可以和兽药生产企业以及有关单位签订合同,由其代为储备疫苗、消毒剂、诊断剂等兽药。

(2)免疫用品。注射器、针头、疫苗冷藏箱、采样器械、保定器械等。

(3)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火焰消毒器等。

(4)防护用品。防护服、耐酸碱手套、防护眼罩、防水鞋、白大褂、帽子、口罩、毛巾等。

(5)运输工具。应急指挥车(监测采样)、密封运输车(用于疫苗冷链运输)、无害化处理车。

(6)通讯工具。移动电话(包括通讯费用)、大功率车载电话、对讲机等。

(7)应急处置证据保全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录音设备等。

(8)现场处置人员培训设备:笔记本电脑、投影仪等。

(9)应急管理信息化设施设备。

(10)封锁设施设备。帐篷、动物防疫专用封锁警示线、动物防疫禁行警示牌、警示灯、发电机等。

(11)扑杀设施设备。扑杀器、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等。

(12)应急人员生活保障用品。行军床、棉被褥、棉大衣、保温水壶、应急食品、药品。

(13)其他用品。照明设备、多功能应急灯等。

8.2.6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照事权和支出相匹配原则,分级负担突发动物疫情防控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如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可动用同级财政总预备费,保证防疫支出需要。各级财政在保证防疫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应加强对防疫经费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8.3技术平台储备

组建突发动物疫情专家委员会,负责疫病防控策略和方法咨询,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建立健全市、区县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支撑机构—兽医实验室,开展动物疫病诊断技术、防治药物、技术路径等研究,做好技术和相关储备工作。

8.4培训和演习

各级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动物疫情应急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应急预案;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等要求。在没有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常态情况下,各区县每年应举行不少于1次的应急演练,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

8.5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8.6其他事项

8.6.1从事畜禽类饲养,经营和畜禽类产品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规定,并执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作出的规定。

8.6.2本预案一经启动,在未接到突发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宣布停止实施应急预案或结束紧急状态的命令前,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抵触应急状态。

8.6.3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6.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提高政治敏锐性,从讲政治、保稳定、保发展的高度对待畜禽疫病防治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我市辖区内农业健康发展。

9.附则

9.1名词术语和缩写语的定义与说明

动物疫情:是指发病率或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是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是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是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水平。

疫点: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划定为疫点,疫点一般是指患病畜禽类所在的畜禽场(户)或者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疫区,疫区划分时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和交通等因素。

受威胁区:疫区外一定范围内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2各类具体工作预案的制定

市农业农村局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各类动物疫病诊断技术规范,并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及时进行修订。

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有关澳门皇家赌场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制定本地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9.3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9.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12月16日印发的《巴中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巴府办发〔2015〕59号)同时废止。

10.附录

10.1动物疫情报告规范化格式文本

10.2疫情快报表


附录10.1

规范化格式文本

格式文本(一)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启动×××突发动物疫情预案的公告

字〔  〕号

年  月  日  时,我市  区县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到目前为止,已造成(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   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或原因正在调查)是……。

鉴于(事件的严重、紧急程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澳门皇家赌场和《巴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巴中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启动《巴中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进入    级应急状态。(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提出要求)。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二)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突发动物疫情情况的报告

字〔  〕号

  :

年  月  日  时,我市  区县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到目前为止,已造成(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    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或原因正在调查)是……。

疫情的进展情况将续报。

特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三)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突发动物疫情情况的续告

字〔  〕号

现将   年  月  日  时,我市  区县发生突发动物疫情的有关情况续报如下:截止   年  月  日  时,已造成(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   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或原因正在调查)是……。

疫情发生后,  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启动了《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目前,(疫情得到控制情况或发展、蔓延趋势以及是否需要请求支援等)。

特此报告。

  

(盖章)

年  月  日


格式文本(四)

(行政机关名称)

关于结束突发动物疫情应急状态的公告

字〔  〕号

 

  :

年  月  日  时,我市  区县发生突发动物疫情。到目前为止,已造成(动物发病及死亡情况),    人感染(或无人员感染)。疫情发生的原因(或原因正在调查)是……。

疫情发生后,市  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启动了《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鉴于目前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等澳门皇家赌场和《巴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巴中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之规定,经研究,现决定结束应急状态。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抓紧做好善后工作。

特此公告。

  

(盖章)

年  月  日

 


附录2

四川省××市××区×××乡×××村 ×××病 疫情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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