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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来源:农经站    阅读:862    更新时间:2017-10-30


各县(区)农业(农林)局,局有关科室、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推进我市绿色农业加快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

加快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是引领小农户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途径,也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应农村生产力发展需要,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新生力量,有利于推动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本身具有生产、经营、管理及服务功能,是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拓展服务领域和提升服务能力,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加快构建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途径,有利于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资源向农业农村集聚,提升农业物资装备水平和集约化经营水平。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工作,充分认识到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作,深化指导服务,营造良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环境和舆论氛围,全面完成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劳动生产率明显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引领带动农户占农户总数60%以上,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占总数40%以上,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55%以上,耕地适度规模经营率达到30%以上。

二、大力培育多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一)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按照“主体多元化、形式多样化、运作市场化”要求,培育多元化农业服务主体,探索建立农技指导、保险推广、产品营销于一体的公益性、综合性农业公共服务组织。大力发展农机作业、统防统治、集中育苗、加工储存、土地托管等生产性服务组织。鼓励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以及农业科技人员从事农业创业,采取流转土地、投资入股、合作经营等多种方式发展规模种养大户,创办家庭农场,领办农民合作社和农业生产企业。鼓励科研人员到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任职兼职,完善知识产权入股、参与分红等激励机制。促进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培育和发展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鼓励建立产业协会和产业联盟。

(二)深入开展示范社(场)创建。严格坚持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农场示范场评选标准,开展动态监测,推进规范建设,稳定适度规模经营,逐步提升市场占有率。每个乡镇培育23个以上特色鲜明、优势突出、效益良好的示范社(场)发展。扶持每个村建立12个农机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提供机耕、机播、机收、排灌、植保、烘干以及相关的农机维修、租赁等农机社会化服务。

(三)着力培育社会化服务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产业关联度大、辐射带动能力强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围绕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为农户开展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打造具有巴中地方特色的茶、药、菌、畜、禽、渔优质产品和“巴食巴适”区域公用品牌。加强龙头企业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的联合与协作,着力完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分享产品销售、加工、储藏、物流等环节的收益。

三、鼓励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形式

(一)推行合作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服务对象采取共营共管、入股分红、技术承包、利益返还等服务模式,在农业生产、产品销售、冷藏保鲜、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等环节开展联合与合作,形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享经营成果。

(二)推行订单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服务对象和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在双方自愿选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提供一对一的精细化服务。

(三)推行托管式服务。鼓励服务对象就耕、种、管、收等生产环节,烘干、储藏、保鲜等加工环节,以及动皇家赌场、疫病防治等服务环节中的一个或多个环节,签订托管协议,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和管理。

(四)推行对接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自身服务能力,主动与服务对象互动对接,开展机械作业、产品营销、人才培养、农业科技等服务,满足服务对象特定需求。

(五)推行全程式服务。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利用其技术、人才、资金、设备、管理以及产品品牌、电子商务、营销网络、物流设施等优势,向服务对象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化、保姆式服务。

四、推动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落地

(一)加强财政扶持。各地要用好现有农业社会化服务建设资金,整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农民培训等方面支持政策,不断提高社会化服务能力。推动财政支农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奖励补助等方式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和承担农业公益性服务项目。

(二)落实用地用电政策。要按照国家澳门皇家赌场和政策规定,依法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的设施农业、辅助设施、配套设施用地;符合按农用地管理的,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林地占用的,按林地占用相关法律办理审核审批手续。县(区)要安排使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积极保障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农产品加工、仓储物流、产地批发市场、机(具)库棚、烘干车间、粮油仓储、维修车间等设施合理用地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农业生产和农产品加工用电,按照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三)加强人才培养支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为重点培训对象,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农村实用人才,着力培育一批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农业经营管理人才,着力培育一批耕、育、插、防、收等各环节农机熟练操作手。

(四)加强管理服务体系建设。在每个乡镇建设1个场所固定、设施配套、功能多元、人员精干、服务优质、运行规范的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实现农业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加快构建市、县、乡、村四级联动的信息服务体系,实现信息资源有效共享。依托县、乡(镇)两级土地流转服务机构,构建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信息沟通、政策咨询、合同签订、价格协调、纠纷调处等服务。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考核机制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形成部门权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为加快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有力支撑。要全面履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职责,扎实做好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综合协调、业务指导、检查督促和组织实施工作、政策制定工作,统筹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快发展。对开展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年开展一次项目绩效考评,及时总结推广各地经验,树立一批“特色明显、效益良好”的社会化服务示范典型。适时制定出台各地农业社会化服务考评办法,建立奖惩激励机制,建立示范主体退出机制。每年定期通报各地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建设情况,对组织不力、未按要求使用补助资金的示范主体取消示范创建资格。

特此通知

 

 

                                  巴中市农业局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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