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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农(农药)罚〔2019〕1号

来源:政策法规科、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阅读:114    更新时间:2019-12-06

巴农(农药)罚〔2019〕1号

 

    当事人:陈某文    性别:男    年龄:XX

    住  址:四川省通江县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9年5月13日,巴中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通江县当事人经营的种子经营部抽取20%敌草快水剂样品(生产厂家为山东中新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42014,生产日期2018年07月16日,规格70g/袋)。2019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将样品送至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2019年6月21日该所出具的川危化(N2019-4-0053)号检测报告检测出该敌草快农药含有15%的百草枯农药成份。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定为假农药。2019年7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立案调查。

    2018年10月3日,当事人从山东中新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处购进该农药200袋,规格70g/袋,进价1.60元/袋,销售价2.00元/袋,货值金额400.00元,抽检用了3袋,销售了197袋,获违法所得394.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9年7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并由当事人签章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涉案农药的客观记载。

    2、2019年8月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涉案农药的事实。

    3、2019年6月21日,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川危化(N2019-4-0053)号检测报告。书证,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涉案农药属于法律规定的假农药。

    4、2019年5月1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填写的《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样工作单》。书证,证明该涉案农药是在当事人门市部进行抽样的事实。

    5、2019年8月5日,当事人提供并签章确认的该农药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涉案农药的具体数量的事实。

    6、2019年8月5日,当事人提供并签章确认的该农药销售台账复印件2份。书证,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涉案农药的具体数量的事实。

    7、2019年8月5日,当事人提供并签章确认的该农药销售票据复印件2份。书证,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涉案农药的具体价格的事实。

    8、2019年8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找的该涉案农药的登记证信息和农药标签信息2份。书证,证明该涉案农药的具体登记信息。

    9、2019年7月15日,执法人员现场笔录照片1张。书证,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笔录的事实。

    10、2019年7月15日,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笔录签章确认的照片1张。书证,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笔录签字确认的事实。

    11、2019年8月5日,当事人提供并签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的个人经营资质。

    12、2019年8月5日,当事人提供并签章确认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门市部的农药经营资格。

    13、2019年8月5日,当事人提供并签章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19年7月15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川危化(N2019-4-0053)号检测报告,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此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逾期不申请复检,视为放弃复检,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2019年7月17日,本机关向山东中新科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产品确认通知书》,快递公司于2019年7月22日以无法联系到该公司为由退回。

    2019年8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涉案农药。

    2019年8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情形: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394.00元;

    2、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394.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巴中市建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户名:巴中市财政局,账号:51001763702050414494。执收单位名称:巴中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执收单位编码:150044009,项目编码:999011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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