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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巴农(农药)罚〔2019〕5号

来源:政策法规科、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    阅读:86    更新时间:2019-12-06

巴农(农药)罚〔2019〕5号

 

    当事人:青某阳      性别:男      年龄:XX

    住  址: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19年5月15日,巴中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恩阳区当事人经营的农资经营部抽取20%敌草快水剂样品(生产厂家为上海小博士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141192,生产日期20190216P1,规格200ml/瓶)。2019年5月21日执法人员将样品送至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 2019年6月21日该所出具的川危化(N2019-4-0051)号检测报告检测出该敌草快农药含有3.8%的百草枯农药成份。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认定为假农药。2019年7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假农药的行为立案调查。

    2019年4月28日,当事人从巴州区农药批发商孙显琼处购进该农药20瓶,规格200ml/瓶,进价4.00元/瓶,销售价5.00元/瓶,销售了13瓶,抽检用了3瓶,剩下4瓶没有销售,货值金额100 .00元,获违法所得65 .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2019年7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并由当事人签章确认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明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涉案农药外包装标签内容的客观记载。

    2、2019年7月29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证明当事人经营该涉案农药的事实。

    3、2019年7月23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书证,证明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未销售完的该涉案农药的登记保存。

    4、2019年6月21日,四川省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川危化(N2019-4-0051)号检测报告。书证,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涉案农药属于法律规定的假农药。

    5、2019年5月15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填写的《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样工作单》。书证,证明该涉案农药是在当事人门市部进行抽样的事实。

    6、2019年7月29日,当事人提供并签章确认的该农药进货台账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购进该涉案农药的具体数量的事实。

    7、2019年7月29日,当事人提供并签章确认的该农药销售台账复印件3份。书证,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涉案农药的具体数量的事实。

    8、2019年7月29日,当事人提供并签章确认的该农药销售票据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销售该涉案农药的具体价格的事实。

    9、2019年8月6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从中国农药信息网查找的该涉案农药的登记证信息和农药标签信息2份。书证,证明该涉案农药的具体登记信息。

    10、2019年7月23日,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及做笔录照片1张。书证,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勘验及做笔录的事实。

    11、2019年7月23日,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笔录签章确认的照片1张。书证,证明当事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法律文书签字确认的事实。

    12、2019年7月23日,执法人员拍摄的该涉案农药标签照片4张。书证,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该涉案农药外包装标签标注的具体内容。

    13、2019年7月23日,当事人提供并签章确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的个人经营资质。

    14、2019年7月23日,当事人提供并签章确认的农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的农药经营资格。

    15、2019年7月23日,当事人提供并签章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书证,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适格主体。

    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具有关联性,能够相互印证,其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19年7月17日,本机关向上海小博士化工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产品确认通知书》。快递公司以皇家赌场,澳门皇家赌场有误,联系不到收件人退回。

    2019年7月23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川危化(N2019-4-0051)号检测报告,并告知了当事人自收到此检测报告之日起15日内,有申请复检的权利,逾期不申请复检,视为放弃复检,对检测结果无异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2019年7月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2019年7月23日登记保存当事人的假农药依法作出继续登记保存,待作出处罚决定后再依法予以没收的决定。

    2019年8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涉案农药。

    2019年8月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依法享有向本机关陈述申辩的权利,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的规定,参照《四川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农药)》“违法行为:农药经营者经营假农药。处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适用情形: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的。裁量标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该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假农药4瓶;

    2、没收违法所得65.00元;

    3、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65.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巴中市建行营业部缴纳罚款,收款单位户名:巴中市财政局,账号:51001763702050414494。执收单位名称:巴中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执收单位编码:150044009,项目编码:9990111。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巴中市人民政府或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巴中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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