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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农业局177.1.?种子生产许可(其他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办事指南

来源:行政审批科    阅读:632    更新时间:2016-12-20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第三十一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5年第1)第六条第二款:“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条件

在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区)境内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的生产企业

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二)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三)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四)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五)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六)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八)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九)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种子检验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

(四)检验室、仓库、晒场或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计量检定证书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七)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八)生产地点及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

(九)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十)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交《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项、第(三)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制发《种子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种子生产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巴中市农业局

177.2.种子生产许可(生产地点或生产品种变更)

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条件

在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区)境内的种子企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还有70日以上;变更生产品种应在该作物种子生产季节前。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1、申请;

2、生产地点检疫证明复印件;

3. 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复印件;

4、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5、生产许可证原件(新增加生产地点的,只需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注: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巴中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种子生产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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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3.种子生产许可(企业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或

法定代表人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申请条件

在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区)境内的种子企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还有70日以上。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1、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企业新章程,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变更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仅需申请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提供);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种子生产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巴中市农业局

178.1. 种子经营许可(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号)第六条第二款:“其他主要农作物的种子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二、申请条件

在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区)境内的种子经营企业。

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以外的应当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

(一)申请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250万元;申请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固定资产不少于100万元;

(二)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

(三)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要求的种子仓库、晒场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有仓库300平方米以上,晒场5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干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200平方米以上;

(四)经营常规稻、小麦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0/小时以上;经营大豆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小时以上;经营棉花、油菜种子的,种子加工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1/小时以上;经营其他农作物种子的,具有相应的种子加工设备;

(五)经营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种子加工厂房200平方米以上;

(六)有专职的种子加工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各3名以上。

申请农业部规定的可以不经加工、包装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其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应当符合前款第一项的规定,种子检验、仓储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具体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报农业部备案。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产权证明复印件;

(四)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晒场或种子干燥设施设备(购置发票)的产权证明复印件;

(五)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

(六)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七)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巴中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制发《种子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种子经营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巴中市农业局

178.2. 种子经营许可(经营企业范围变更)

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号)第二十一条:“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申请条件

在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区)境内的种子企业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还有6个月以上。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1、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范围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注册资本、固定资产,检验、仓储、加工设施设备,营业场所,组织培养室、温室或网室、组织培养仪器设备,技术人员等证明材料;变更的经营范围要求低于原经营范围要求的可免于提交);

4、原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种子经营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巴中市农业局

178.3. 种子经营许可(经营企业名称、注册资本、法人、住所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主席令第35)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前款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核发许可证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第1号)第二十一条:“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变更许可证标注项目的,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二、申请条件

在没有设立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县(区)境内的种子企业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还有6个月以上。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1、申请;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企业新章程,全体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4、身份证(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供)复印件;;

5、原经营许可证。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并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种子经营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巴中市农业局

179.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4) 第十七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二)农业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10号)

第六条 标识的标注方法:(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产品,直接标注“转基因××”。

  (二)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为“转基因××加工品(制成品)”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三)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用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的产品,但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的产品,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或者标注为“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第七条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醒目,并和产品的包装、标签同时设计和印制。

  难以在原有包装、标签上标注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可采用在原有包装、标签的基础上附加转基因生物标识的办法进行标注,但附加标识应当牢固、持久。

  第八条难以用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时,可采用下列方式标注:

  (一)难以在每个销售产品上标识的快餐业和零售业中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可以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进行标识,也可以在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二)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时,可以采取设立标识板(牌)的方式进行标识。

  (三)装在运输容器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不经包装直接销售时,销售现场可以在容器上进行标识,也可以设立标识板(牌)进行标识。

  (四)销售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销售者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声明。

  (五)进口无包装和标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难以用标识板(牌)进行标注时,应当在报检(关)单上注明。

  第九条 有特殊销售范围要求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还应当明确标注销售的范围,可标注为“仅限于××销售(生产、加工、使用)”。

第十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汉字进行标注。

第十一条 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同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外经贸部等部门;国内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经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生产、分装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农业部备案。

二、申请条件

在行政辖区内从事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分装的单位和个人。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

(二)标签式样及标识说明(如标识大小、尺寸比例、颜色、在产品包装上的所在位置、牢固度、附着力等);

(三)运输过程中标识使用说明;

(四)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注:1.利用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肥料的需提供其品种审定证书或登记证和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许可证;

2.如提供的安全证书和其他相关批准文件不属于申请人所有,申请人必须提供能够证明上述证书或批准文件与本项申请之间关系的有关证明材料。

3.如申请标注内容“本产品为转基因××加工制成,但本产品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或“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分”的标识,应当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抽样,经农业部认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检测机构检测确认后,提供该产品及其原料的转基因生物产品成份检测报告。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查,经考查符合条件的,制发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实地考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查认可证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巴中市农业局

180.新建或迁建100千瓦以上农村机电

提灌站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2)第十一条 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装机容量小于1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皇家赌场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皇家赌场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建设和选址,必须符合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的要求。

二、申请条件

在巴中市内新建或迁建100千瓦以上农村机电提灌的单位和个人。

(一)当地农村发展需要或具备新建或迁移的相应条件。

(二)有可靠的资金来源。

(三)提灌站建设和选址必须符合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的要求;

(四)提灌站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程。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仍应当查验原件,并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机构应加盖公章;用A4纸复印。

(一)申请;

(二)项目建设可行性报告;

注:迁建单位的需提供产权证书;项目建设报告中应包含设计报告和设计图。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向市政府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审批决定证件

批准文件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巴中市农业局

181. 1.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认定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第二十条第一款:“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皇家赌场)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认定下放到市州农业主管部门。

二、申请条件

(一)教学场所

1、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2、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3、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二)教学设备

1、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2、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3、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三)教学人员

1、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2、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

3、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四)组织管理制度

1、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3、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均需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复印件;

(四)教学设备清单复印件;

(五)教学和财务人员身份及资质证明复印件;

(六)组织管理制度复印件;

(七)生源预测情况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向市政府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专家现场评审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巴中市农业局

181.2.3.4.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认定(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教学场所变更)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十四条:“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教学场所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第二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川办发[2013]60号):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认定下放到市州农业主管部门。

二、申请条件

(一)教学场所

1、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得低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2、有单独的办公用房;

3、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

(二)教学设备

1、有5台以上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并配备相应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2、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3、有必要的电教设备。

(三)教学人员

1、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2、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

3、教练员应当持有拖拉机驾驶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和相应机型5年以上安全驾龄,经省农业厅考核合格。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四)组织管理制度

1、有完善的教学制度,包括学员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

2、有健全的财务制度,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3、有科学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均需提交纸质和电子文档;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

(二)身份证;

(三)证明文件(仅提供变更相关事项的证明文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向市政府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并公告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实地考察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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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1.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主席令第87号,2013主席令第71号修正)第四十一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二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现场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现场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第十三条: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动物产品经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

(三)《农业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检疫规程>4个动物检疫规程》(农医发〔20102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生猪产地检疫规>4个规程通知》》(农医发〔201020)、《农业部关于印发<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33号)、《农业部关于印发《蜜蜂检疫规程》的通知》(农医发〔201041号)

二、申请条件

县(区)无动物检疫机构的由市检疫机构检疫。

(一)动物符合:来自非封锁区或者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临床检查健康;农业部规定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农业部规定;乳用、种用动物和宠物,还应当符合农业部规定的健康标准。

(二)动物产品符合:无规定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符合农业部规定的相关屠宰检疫规程要求;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符合要求。

(三)动物、动物产品同时符合:《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家禽产地检疫规程》、《马属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种禽产地检疫规程》、《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产地检疫规程》、《蜜蜂检疫规程》等相应检疫规程的要求。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检疫申报单);

(二)强制免疫证明、养殖档案、畜禽标识复印件;

(三)实验室疫病检测报告复印件(农业部规定病种);

(四)动物及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产品检疫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储藏后分销检疫提供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运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同时提交输入地省级(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动物检疫申报提供养殖档案、屠宰检疫申报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需要实验室检测的提供检测合格报告,农业部规定需佩戴畜禽标识的提供畜禽标识号。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农业局窗口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派检疫人员在承诺期内完成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现场记录表》。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 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动物产品、供屠宰动物、育肥用动物3个工作日内办结。屠宰动物6个小时内办结。种用、乳用、役用动物实验室检验出结果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021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二)收费标准:由种类不同每头(只、枚)0.05-15元,详见文件。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需提供当地统计局出局的统计数据。

七、审批决定证件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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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水生)

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农业部令第6号)第二十八条: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提前20天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离开产地。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货主应当在捕获野生水产苗种后2天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并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投放养殖场所、出售或者运输。

(二)《农业部关于印发《鱼类产地检疫规程(试行)》等3个规程的通知》(农渔发〔20116号)

二、申请条件

县(区)无动物检疫机构的由市检疫机构检疫。

1、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

2、养殖、出售或者运输合法捕获的野生水产苗种的。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检疫申报单);

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到巴中市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政务中心农业窗口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派检疫人员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检疫,填写《动物检疫现场记录表》。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按照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 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现场检疫3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收费依据:转发省发改、财政、农业厅〈关于公布2015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的通知〉巴发改[2015]498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二)收费标准:1、商品水产种苗检疫:1吨以下运输车辆20元每车次;1(含)-3吨运输车辆30元每车次;3吨(含)以上运输车辆50元每车次。2、亲本水产种苗检疫:常规养殖娄01/尾;特种鱼类(含观赏类)2/尾;虾类0.5/尾;蟹、贝、鳖、龟2/

七、审批决定证件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巴中市农业局

183.水下工程作业渔业资源及环境影响评价

及补救措施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主席令第8)第三十二条: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第二十九条 在水生动物洄游通道建闸、筑坝或其他水下工程作业,对渔业资源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建造过鱼设施、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站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征求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所采取的补救措施应征得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申请条件

(一)2.5Kw以下的水电工程或由市级审批环评的其它水下工程作业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或保护区影响评价专题报告》(以下简称“评价专题报告”)编写内容、格式符合《建设项目对水生生物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影响专题评价管理规范》或《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对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影响专题论证报告编制指南》的要求;

(三)《评价专题报告》评价结论及主要保护措施真实有效。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

(二)评价报告书;

(三)补救措施方案。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受理申请后进行材料审查。对材料审查合格的,组织专家现场踏勘和召开评审会议。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合格的予以批准;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勘察及评审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批准文件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巴中市农业局

184185.内陆渔业船舶证书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农业部令2012年第8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三证合一”改革做好新版证书换发有关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5]87号):自201611日起,合并内陆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为一本“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二、申请条件

内河非机动渔业船舶,船长24米以下且主机功率95Kw以下的内河渔业船舶。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2寸证件照;

(四)设计图纸和相应的渔船检验报告复印件(新建、改造渔船提供);

(五)船舶所有权证明复印件(渔业船舶合法来源证明);

(六)反映船舶全貌和主要特征的渔业船舶照片。

注:申请《内陆渔业船舶证书》换发、补发的,须提供原证书和船舶照片(包括船舶外形照片、主机照片、船 主头像、船主身份证照片等)。

申请单位是企业的须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向市政府政务中心农业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在承诺期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制发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日个工作(现场检验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一)渔船检验费

收费依据:1、《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2、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收费标准:检验费按F=N*C*K公式计算。式中:F-应收的检验费或认证费(元) N-基数(元)C--系数:由船舶的类型、结构装置和船龄确定。本规定未特别指出者,C取1.0, K-内陆水域渔业船舶K值为0.54 钢质船:船龄不足五年系数为1,吨位不足10吨的,基数年度检验为60元,换证220元;非钢质船舶基数按80%计收。按发改价格[2003]2353号第三条规定“渔业船舶检验费标准。将总长为12米以下渔民自用从事捕捞渔船的收费标准降低10%,即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规定收费标准的90%收取。”详见计价格[2000]559文件。

(二)渔船登记收费

收费依据:转发省发改、财政、农业厅〈关于公布2015年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的通知〉巴发改[2015]498号;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

收费标准:

1、证书工本费10/证;

2、船舶总吨位1吨以上的非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20/次;

3、机动渔船变更登记费50/艘;

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需提供当地统计局出局的统计数据。

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需提供当地统计局出局的统计数据。

七、审批决定证件

内陆渔业船舶证书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巴中市农业局

186.经营、利用重要经济价值水生野生

动物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2004年省第十届人大常务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须经市、州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申请条件

需要经营、利用全省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的。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申请书;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向巴中市政府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制发行政许可决定文书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许可决定书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巴中市农业局

187.兽药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符合申请条件的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3号)。

(三)《四川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畜食发〔201034号)

二、申请条件

(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

(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

(二)验收申请表(GSP

(三)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四)情况说明:包括企业概况、开办时间、经营产品、变迁来源、隶属关系或所有权性质,实施兽药GSP情况等;

(五)机构、人员情况说明复印件(附企业人员情况一览表和相关学历/职称证明);

(六)平面布局图(经营场所和仓库)复印件;应是按比例绘制的平面图,经营场所应标注营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动物诊疗区等;仓库应标明合格区、不合格区、待验区、退货区等区域划分。有冷库、阴凉库、特殊管理兽药专库的,应在仓库平面布局图中标明;

(七)权属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经营场所、仓库);

(八)主要设施设备及其图片和说明:由企业将填写的主要设施设备拍摄成图片,配以简要说明并装订成册;

(九)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复印件:包括《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五条要求制定的所有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文件和管理制度,并装订成册。

(十)兽药记录样表复印件:包括《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十六条规定的所有兽药记录样表,并装订成册。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向市政府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制发《兽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现场踏勘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兽药经营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巴中市农业局

188.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川府发〔201363号附件35 );二级扩繁(父母代)、一级扩繁繁(祖代)之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四川省畜牧食品局关于2014年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川食函〔201422号),2013年省政府下放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名称和下放层级调整为“种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和生猪一级扩繁场(祖代)之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下放市(州)、县。

二、申请条件

各畜种原种场(含曾祖代场)及猪一级扩繁场

(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国家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

(二)群体规模及血缘

1 畜禽场

1.1种猪场 (1)原种场:长白或大约克夏基础母猪300头以上,杜洛克猪、培育品种或地方品种基础母猪100头以上;(2)一级扩繁场:每个品种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1.2 种牛场 肉牛(兼用牛):基础母牛100头以上;奶牛:基础母牛200头以上;

1.3种羊场 细毛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半细毛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绒山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肉羊(兼用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奶山羊:基础母羊50只以上;

1.4 种禽场 原种场:母系成年母禽2000只以上;

1.5 种马场 基础母马50匹;

1.6 种兔场 基础母兔200只;

1.7 其它种畜禽规模另定;

2 地方畜禽品种资源场

2.1猪:基础母猪50头以上;

2.2牛、马: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2.3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2.4兔:基础母兔100只以上;

2.5家禽:基础母禽300只以上;

2.6其它畜禽另定;

3 血缘

种公畜6个血缘以上,来源及系谱清楚。

(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种畜禽场建设规范,有配套的繁育饲养设施设备;

(五)有相应的防疫、粪污、废弃物处理设施设备;

(六)有完善的生产管理制度和选育记录;

(七)具备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报材料

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由申请人提供。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二)种畜禽性能测定及选育方案复印件;

(三)现有存栏种畜禽系谱列表复印件;

(四)学历证明或资格证书复印件(主要技术人员);

(五)品种来源证明复印件;

(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向市政府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制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无。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巴中市农业局

188.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生产经营范围变更)

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二)《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53号)第十八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从事生产经营;变更生产经营范围的,必须办理变更手续。

二、申请条件

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生产经营企业。

三、申报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要求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申请

(二)经营范围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者向市政府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二)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受理;对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

(三)在承诺期内,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现场踏勘,经现场踏勘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变更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批准的原因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申请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踏勘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八、数量限制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巴中市农业局

18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4号)第十一条:申请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或者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向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说明文件。申请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应包括拟供应市场区域范围的申请。

(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20133月):将商务部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职能划入农业部,包括起草相关澳门皇家赌场草案,制定配套规章、规范;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行业统计;负责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生猪屠宰管理职能调整后,各级农业畜牧部门承担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

二、申请条件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及场点设置规划。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通过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一)设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隔离间,建筑要求和工艺设置符合国家标准及卫生防疫规定,光照充足、通风良好,建筑和布局符合国家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的规定;

3、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省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配备符合生猪屠宰技术标准和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药品;

6、配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7、配备符合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标准的设施设备;

8、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二)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具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备设施;

3、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4、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经省农业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5、有必要的符合国家卫生要求的消毒设施和药品以及污水处理设施;

6、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申请材料

以下申报材料按照现行相关规定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规定若有变化将及时更新;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一)申请;

(二)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同意项目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意见。

(五)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六)市政府出具的符合本区域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的意见。

(七)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及有关图纸复印件(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选址情况、地形图、项目平面设计图、效果图、设备布局平面图)。

(八)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交通、水源、水质等环境资料;

(九)屠宰技术人员健康证明、上岗证书复印件;

(十)肉品品质检验人员资质证明及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十一)污物处理设施清单。

注:申请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需提供拟供应市场区域资料。

四、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到市政务中心经济发展类窗口提交申报材料;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窗口应当自收到申请后会同环境保护、规划、国土、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联合完成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合格的,报市人民政府书面征求省农业厅的意见后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决定通知到申请人。

() 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领取办理结果。

(五)申请人收到同意的书面决定后方可开工建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建成竣工后,经市农业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规划、国土、食品药品监督等管理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合格的,市(州)人民政府颁发全国统一编码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六)市农业部门将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农业厅备案。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现场核查10个工作日除外)。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审批决定证件

《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八、数量限制

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第六条,依据省、市生猪定点屠宰设置规划限定的数量审批。

九、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

市农业局审批窗口:0827- 5280860

(二)网上办事

市电子政务服务大厅:http://egov.bzszw.gov.cn

市农业局:http://qwdz-door.com

(三)投诉电话

市政务服务中心:0827-2221890

市农业局:0827-528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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