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赌场,澳门皇家赌场

图片
依法治市

四川省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四川省农业厅网站    阅读:1434    更新时间:2017-06-06

  编者按:2016年5月以来,全省启动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在“扫雷行动”中,各地及时进行安排部署,加强督导检查,强化执法监督,严厉打击私屠乱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查处违法案件90件,、涉案物品95.3吨、货值248万元、罚没55万元,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通报公示,希望各地学习借鉴,举一反三,杜绝“零案件”现象,有力保障肉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邻水县腾飞屠宰场屠宰从业人员无健康证从事屠宰活动案

  案情介绍:2016年7月26日,邻水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邻水县牟家镇腾飞生猪定点屠宰场技术人员未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上岗,其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设立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应当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并取得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的规定。按照行政处罚程序经调查取证后,认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

  处理结果:邻水县农业部门依据《四川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屠宰技术人员未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上岗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了“责令改正,立即完善屠宰场各种记录记载;处罚款人民币500元。” 的处罚决定。当事人已接受行政处罚,案件已结案。

  案件点评:该案件是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取证及时、有效,案情简单、明了,处罚适度。该案件给大家的启示就是在监督检查中,对发现疑似违法行为要及时深入细查、取证留据,一旦确认,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姑息,方能有效起到震慑作用。

 

古蔺县郑XX、闵XX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及为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个人提供场地案

  案情介绍:2016年12月16日15:00,古蔺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古蔺县古蔺镇枣林村二组(小地名梅家坳口)闵XX生猪中转场检查,发现闵XX的中转场内有生猪屠宰场地及相关屠宰设施设备,场地内有屠宰生猪的痕迹、生猪产品。据询问,闵XX讲是郑XX在其场内宰杀生猪销售。郑XX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闵XX为郑XX违法从事屠宰活动提供场地,其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古蔺县农业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于2016年12月23日对闵XX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5000元,2017年1月4日结案。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2016年12月26日,对郑XX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000元,没收生猪产品41.98公斤进行了无害化处理,2017年1月20日结案。

  案件点评:农业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及时调查取证、立案查处,有效打击了私屠乱宰行为。

 

南充市顺庆区茂源屠宰场生猪产品注水案

  案情介绍:2016年11月22日4时20分,南充市顺庆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城区畜牧兽医站执法人员在南充茂源屠宰场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蒲XX在内脏清洗车间用细水管给生猪内脏注水。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查明当事人蒲XX用细水管插入猪肠内,利用水龙头的水压给猪肠注水,以增加猪内脏的重量,扩大收益。当天共给2头猪的内脏注水,其中:猪大肠7公斤,每公斤14元;小肠和脚油13公斤,均价每公斤2元;总共货值124元。综上,执法人员认为当事人蒲XX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生猪或者生猪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之规定,其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扣押通知书、询问笔录等为证。

  处理结果: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南充市顺庆区农业部门对当事人蒲XX作出没收注水生猪内脏,处罚款人民币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蒲XX于2016年11月25日将罚款缴纳到了南充市顺庆区财政指定账户,并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缴款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案件点评:该案件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细致,处置果断,取证及时,适用法规准确,有效地对当事人起到了警示作用。

 

成都市温江区永盛场生猪注水案

  案情介绍:2016年7月20日17时左右,成都市温江区农业执法人员联合永盛镇政府工作人员前往永盛镇永通路调查核实举报情况,执法人员到达永盛场十九组二十七号,在现场发现生猪47头,有3个工人正在对3头生猪进行注水,现场部分生猪四肢捆绑,躺在地上,肚子圆鼓,部分生猪嘴角流血,地上水渍严重。执法人员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对该批生猪进行了扣押。从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视频资料等显示,当事人于2016年7月20日雇请3名工人对生猪进行捆绑注水,捆绑生猪20头,对6头生猪进行了注水。

  处理结果:温江区农业部门依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生猪6头(12952.91元)、铁钩3个、塑料管3根、塑料绳段1把;二、并处罚款人民币45216.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58168.91元。目前,当事人已接受行政处罚,案件已完结。

  案件点评:农业执法机构在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核实,取证查处,有效打击了违法行为。该案件给大家的启示: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投诉举报案件,要组织力量认真查处核实,及时处置,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邛崃市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案

  案情介绍:2016年11月21日在媒体曝光涉及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事件后,成都市农业委员会与邛崃市农业部门于11月21日22时30分左右赴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调查,现场检查了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记录、入场登记台账、监控视频和驻场检疫人员的检疫工作记录。经调查,媒体报道车牌号牌为赣CX3113的运输生猪车辆于2016年8月24日凌晨5时20分左右进入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在未对该车进行查验的情况下让该车入厂,涉嫌屠宰生猪不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该案经邛崃市农业部门立案调查:2016年8月24日生猪贩运户钟XX向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贩运一批生猪,车牌号为赣CX3113,四川金忠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未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实施入场检查检验。当事人屠宰生猪未按照《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4.1.1“活猪进屠宰厂或场后,在卸车或船前检验人员要先向送猪人员索取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经临车观察未见异常,证货相符时准予卸车或装船。”之规定实施入场检查检验,应认定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书、送达回证为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之规定。

  处理结果:2016年11月29日,邛崃市农业部门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时间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罚款。当事人已于2016年12月5日将罚款20000元缴至邛崃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大厅。该案已执行完毕,于2016年12月6日结案。

  案件点评:媒体曝光屠宰企业违法行为后,及时回应社会关注,认真组织案件查处,严格依法惩处违法当事人,有力保障了肉产品质量安全。该案件的启示:要充分发挥媒体监督的作用,对媒体曝光企业,要及时开展调查处置行动,发现问题绝不姑息,严肃查处。

 

大邑县成都市金正食品有限公司未按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生猪案

  案情介绍:2016年8月2日0:36分,成都市农业委员会执法人员在大邑县三岔镇高山社区成都市金正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在该公司生猪屠宰车间发现其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生猪屠宰,检查当日大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人员出具给当事人的准宰通知书,当事人不能提供。成都市农委执法人员打电话到大邑县农业执法部门查询核实此事,大邑县农业执法部门获悉后,立即派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所在地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8月2日00:30待宰生猪屠宰前,未向大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驻厂检疫人员申报检疫,未填写申报检疫单。当事人未取得大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书面出具当日的准宰通知书,于8月2日00:30分进行生猪屠宰,至00:36分已屠宰生猪7头。据此,大邑县执法人员经大邑县农业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立即依法立案调查。经查,所有证据表明: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四川省生猪屠宰检疫规程》(DB51/347-2009)第7条第1项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之规定。

  处理结果: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大邑县农业部门责令当事人于2016年8月4日前改正,并处罚款20000.00元(人民币:贰万元整)。当事人已于2016年8月11日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案件已结案。

  案件点评:该案系监督检查中发现查处的,一方面说明,农业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认真、负责,查处违法行为及时、有力;一方面也说明,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是打击违法行为,保障肉食品安全的有效措施。各地要按照部、省屠宰企业监督检查规范,扎实落实监督检查工作。

 

崇州市成都强泰食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案

  案情介绍:2016年8月30日23时,崇州市农业执法人员对崇州市三江镇古泉村十六组成都强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查阅《屠宰场入场检查登记表》等资料时,发现生猪入场数量为290头,与实际入场登记数量不符。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成都强泰食品有限公司已涉嫌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

  处理结果:崇州市农业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进行了立案查处,对其罚款20000元。2016年10月24日结案。

  案件点评:生猪来源可溯是肉品品质质量检验的重要环节,入场登记制度是确保生猪来源可溯的重要措施。未能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是肉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重要缺失,一经发现,必须严肃查处。本案中,监督检查人员发现当事人未履行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的职责,及时予以处罚,既是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也是对当事人的警醒,有助于当事人及时改正,有效防控质量安全风险。

 

仁寿县四川鑫明食品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案

  案情介绍:2016年11月30日,眉山市畜牧局在对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中,发现四川鑫明食品有限公司涉嫌未如实记录屠宰的生猪来源和产品流向后,责成仁寿县畜牧兽医部门立案调查。仁寿县畜牧兽医部门随即派出3名执法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于12月8日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专案组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四川鑫明食品有限公司对于2016年11月29日进场的608头(包括当日未屠宰余下的153头)生猪,只记录了进场时间、货主姓名和进场数量,未记录来源产地和生猪货主联系方式;2016年11月30日屠宰并销售生猪583头,只记录了其中34头生猪产品去向,还有549头生猪产品的去向没有记录。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之规定。

  处理情况:依照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2017年1月10日,仁寿县畜牧兽医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如下处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5000元。当事人于2017年1月20日将罚款缴到仁寿县财政局罚没专户,自动履行处罚决定。该案于2017年2月6日结案。

  案件点评:保障肉品质量安全,要求来源可溯、去向可追。本案中,违法当事人不如实记录生猪入场、肉品销售情况,导致屠宰生猪来源难查、去向难追,构成极大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起到了很好的震慑作用、教育作用。


版权所有 ? 杨培伟 2013~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