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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巴中市农业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行政审批科    阅读:1781    更新时间:2016-12-06

巴农发〔201628


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各单位:

《巴中市农业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经局党组扩大会研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巴中市农业局

2016年125

巴中市农业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监督管理,规范农业部门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农业部推广随机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农政发〔2015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巴府办发〔20167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农业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依法实施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一项执法检查活动。

第三条 开展执法检查,原则上由政策法规科组织协调,成立执法检查组统一进行,特殊情况下,执法监管单位可自行组织。 执法检查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执法检查结果,做到谁检查,谁反馈。

第四条 执法检查清单、计划、抽取结果、实施情况、检查结果等全过程依法公开,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第五条 各执法监管单位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单位应依法履行的执法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向社会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根据巴中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全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动态调整。各执法监管单位应根据局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建立本单位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子库。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明确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等信息。

第七条 政策法规科根据同级工商部门公示涉农企业信用信息,建立本辖区市场主体名录库。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存在状态,予以动态调整。各执法监管单位应根据局市场主体名录库建立本单位市场主体名录库子库。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 市场主体名录库,应明确市场主体名称、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经营地点、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联系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八条 各执法监管单位于每年1月底前,向政策法规科提交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政策法规科于每年2月上旬汇总并发布全局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内容,既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要防止过度检查。

第九条 执法检查组实施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通过 “双随机”子库,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并做好随机抽取记录。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条 执法检查人员先从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子库中随机抽取,若不能达到执法检查法定人数,再从本部门或所辖县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来进行。确定不能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应替补抽取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一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被检查对象的抽查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于举报、投诉、移送、上级交办、受到过行政处罚的被检查对象,不受此限制。对同一被检查对象,本局不同执法监管单位在同一时段都需实施检查时,应实行综合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工作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过程、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若需经过专门机构检验检测的,应在收到专门机构检验检测结果或检验检测异议期届满,将检验检测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综合实施执法检查的,应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三条 执法检查组在检查报告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报分管领导审签意见后,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同时报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组对执法检查结果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做出是否予以立案、移送相应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等建议,报局主要领导审批决定。

第十五条 每年6月、12月下旬,政策法规科通过巴中农业信息网站或者巴中市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公开上半年和全年的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内容包括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做到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组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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